p25533407 wrote:因為是台北市政府提起...(恕刪) 我理解力不高,可能不太懂說什麼?照你的說法msos和ios賣軟體,也是台北市府的訴訟,才有七天鑑賞期?消保法19條沒提訴訟就不用理會?消保法是由地方政府執行?不是中央機關嗎?我不住在台北市就跟我無關?
罪I小喵 wrote:台北市政府也把IOS...(恕刪) 原來是這樣,ios本來是三十天變成七天?是這樣嗎?那Google怎麼不是三十天呢?剛查G商店好像有十五分鐘的鑑賞期?我是蠻贊成把惡法改成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