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生氣】HTC10維修的離譜說法(5/8號,最終結案,與心得)


cloudxp wrote:
5/8凌晨更新由於7...(恕刪)


之前LG G4螢幕過熱周圍紅斑也是去全虹送修,

當然是免費換一塊給我,連同螢幕邊框損傷也不見了,

以此服務我當然給予好評。

HTC售後服務可能也是猛虧錢才多少撈一點吧,

不然以保內螢幕問題非人為應該是要免費更換才是。
誥嘎滴 wrote:
先恭喜樓主換了機但也...(恕刪)


是啊,我也覺得很有趣啊
不了解實際情況只用你的疑心
也可以上來婊人

我說過了,紀錄錄音HTC都有
如果我有任何造謠硬拗或陳述不實
我都歡迎HTC法務來告我

如果你有空
要去跟HTC要資料
我也可以協助你

我只要求解決我應該被解決的問題
然後HTC的客服維修能進步

我真要婊HTC,兩天前你就會在新聞看到了
我也沒要求過HTC換新機給我
只要給我一塊沒黃斑的面板即可
以上
有趣的點在於只要不認同樓主認點就有幾位類似用詞用戶留言呀

沒有一個是真正探討問題 每個好像都是當事者般不需要樓主舉證就非常了解始末

如果這版一直以來都是這樣

不跟風就黑你 那我還能說啥
但老實說...我還是滿支持開版的作者耶

應為這樣子對消費者來說根本是很吃虧的事情

所以我是支持的....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雖然樓主沒有證據證明他送修前螢幕是沒有刮傷的

但這只是次要的

因為黃斑跟刮痕沒有必然關係是HTC都承認的

這樣就夠了耶

因為我相信HTC也沒有開箱影片

這也是為什麼PCHOME都會註明出貨過程有全程錄影

HTC也不能舉證收到樓主手機時就有刮痕

但HTC可以證明刮痕跟黃斑沒關係

加上一般而言,外觀不保固的部份是要避免客戶以在正常使用下之外觀受損要求保固

比如客人自己摔到這種人為,或是正常使用下螢幕與空氣中的細沙摩擦產生之刮痕

而寫的條例

不是拿來擴大解釋並避免掉自己商品有瑕疵在先的保固免責條款


消保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除非HTC有推出完全不會被空氣中細沙刮傷的螢幕材質(不限於玻璃)

否則光這兩條,HTC就注定敗訴

因為黃斑瑕疵跟刮傷是沒有必然關係
cloudxp wrote:
5/8凌晨更新由於7...(恕刪)


或許是出包太多,另一樓解鎖的M9送回去維修,不但相機換新,外殼部分換新,還修改指示燈不夠亮的問題,完全免費....

與樓主相比,真的是天堂與地獄之差別.....
唉…
HTC這樣的處理新機保固問題
相信大家都看在眼底,自有評斷取捨
不是強詞奪理可以掩蓋的

這樓可以停了
我個人是認同樓主的觀點,
維修部分邏輯令我訝異,
只是滿希望聽聽htc的官方說法,
aaa0818 wrote:
不要有黃斑不就沒事了...(恕刪)

a大說的真中肯,新買的跟消費者在計較!
服務是銷售的開始~
大方點未來樓主搞不好會在支持HTC 11 、12,搞的剛買10的我都要保祐手機千萬別出狀況阿...
mariase wrote:
先前G3拿去神腦換外...(恕刪)

其實我的G3也是摔到螢幕外框都爛了,但畢竟觸控不良,還是整片換新不囉嗦的,反觀我以前小J的維修...不提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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