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xswzaq wrote:如果不能開啟Beat...(恕刪) 被誤導的應該可以舉證並一起提出集體訴訟~~~損害賠償...不過樓主也非惡意,相信只要道歉有誠意,大家也不會真提告...不過道歉文兼提告文,感受不到道歉誠意...只有火藥味...若別人可以原諒你,而你不能原諒別人...這邏輯何在?
被樓主的言語話術所欺騙去買底座結果受騙上當這應該構成詐欺罪了,這可是公訴罪樓主你真的太天真了,真的有心人要玩你你一定很慘,我看你文改成道歉文好了,先乖一點依照刑法第339條,關於詐欺罪在我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為在詐欺罪章後,法未明文規定此為告訴乃論罪,所以推斷其為公訴罪。依照檢察官偵查案件,最後會做出三種結論:1、不起訴。2、緩起訴。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提起公訴。如果今天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依照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提起公訴。所以檢察官手上只要對犯罪事實證據足夠,就可以提起公訴,故並沒有什麼所謂的「撤回」問題。
嵐夜 wrote:被樓主的言語話術所欺...(恕刪) 等等~我有問題!!因該還要判斷購買人是否有盡注意之責,假如只因為版主一句話兒自己沒去收集資料或是判斷就去購買的話,因該沒有到詐欺罪吧,最多民事制裁吧?假如這樣的話~X森購物只要講錯而我買了就可以告它詐欺嚕?
感謝提供資訊,看來我需要把原樓的截圖發給檢察官看看。嵐夜 wrote:被樓主的言語話術所欺...(恕刪) 關於臭卒子,台語又說為"操俗阿",是形容一個人犯錯不勇於認錯,樓主跟我承諾要給我看照片藉此反駁我說無法開啟音效一事,說完沒消沒息4天,這期間我說他這個形容詞,既然今天他也承認不能開啟,表示當時他是錯的,有錯的人消失4天沒有認錯,這4天內完全符合犯錯不勇於認錯的條件,這形容並無不妥,針對字面上不雅一事,我也早在當天公開道歉過。另外,賴版主,您的截圖EMAIL的.com變成;com,這樣你很難收到回信哦!記得有回信PO出來看看。
marcopolo992 wrote:等等~我有問題!!因...(恕刪) 那叫廣告不實..可以罰六萬罰緩..屬行政法罰...樓主行為當然不構成廣告不實,他又不是某廠商..當然也夠不成詐欺罪..應屬散播不當訊息,致他人受損害,民法相關訴訟...
聲明:我沒有指名任何人近來有專門言語挑釁網友,造成其情緒不佳進而口誤易使得自身陷入法律陷阱,到時提告,因自知理虧或身心俱疲通常以和解收場,同時有人拿了幾萬塊錢和解金逍遙這是新型的詐騙集團手法印象中是在大學生了沒看到的,內容大致為以上,有誤請鞭我也覺得有這麼點道理,,,大家別衝動,坐下來泡茶還是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