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ephone鄭大記者不實的新聞標題及射後不理之真象


peng3233 wrote:
電信蜂鄭大記者的真實...(恕刪)


唉....
利益為大是吧!!

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弟子規 http://www.bfnn.org/book/books2/1722.htm
ircnet wrote:
唉....
利益為大是吧!!


小弟只能說你選錯格了...

選擇"這騷擾到我或我認識的人(hTC)"

這樣應該處理起來會比較快
很明顯的標題殺人法
這樣子的標題難道不會誤解嗎?

Rabi兔 wrote:
很明顯的標題殺人法
這樣子的標題難道不會誤解嗎?


重點是全天下的人都覺得他標題有問題,只有他自己認為沒問題不需要改

豈不怪哉

大概不是同國的人吧
尬廣跟上幫推文
geraldstukov wrote:
= =原來如此......(恕刪)
這種人好丟臉喔!還有照片被貼上來~

出門別被認出來就行了~
複習一下誹謗罪

刑§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用舊方法應該會鬼打牆公共利益

順便來個新上路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19: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七項: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所以說個人的創業歷程跟照片有著比公共利益更大的重大利益囉

順應時勢來一句:三星法務最優秀,告遍台灣無敵手

farside wrote:
你們都中計了在你們還...(恕刪)


對阿

什麼是電信瘋?

聽都沒聽過的網站

連去都懶的去

台北/ Steve Lee
現在還有可以信任的網站嗎?
廣告都變新聞~爬文都變爬糞了
我承認 我看到標題以為HTC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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