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習一下誹謗罪刑§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用舊方法應該會鬼打牆公共利益順便來個新上路的個人資料保護法§19: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七項: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所以說個人的創業歷程跟照片有著比公共利益更大的重大利益囉順應時勢來一句:三星法務最優秀,告遍台灣無敵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