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NOTE7真是一場惡夢,不再買三星產品

這就是我情願買儲值卡打電話買空機也不要去綁約的原因,出問題時互相推諉

PatlaborGao wrote:
我的疑問跟賠給誰沒...(恕刪)


借用一下這篇:

sunyan12 wrote:
續約價的手機
正式來講:
合約一天没完成,手機還是屬於電訊商......只是在合約期間租用給續約者.

合約完成,手機才屬於用家......

續約者在期間賣出手機是違反合約.....

手機差價已給 正式續約者吃了....
A續約B拿手機,其實這個狀況很普遍,
不過A跟B這個都屬私下交易行為,

以N7為例,空機價26900,A續約一定不可能這價錢,
若超高資費,萬元下入手都不意外。

但B去買的時候,就一定不可能用續約價買了(不然A賺啥)
當下N7會不會便宜賣,我不知,iPhone剛上市時還很多比原價貴幾K來賣的呢,

原本銀貨兩訖,反正維修有保固也是相安無事,要怪就怪現在這機器根本就要停產,算史無前例,

我認為發票帳上金額多少就給多少,這是合理的,
因為這是正常的消費行為,還打發票,這還有法律效力。

整件事最賺的就屬A了,
若退貨,A的合約還是歸零不用付違約金喔,等於可以再洗一次有點爽啊,
若換機,A沒差別。

B要跟A協調,把空機價跟續約價的差額吐回來,
若非至親好友,我想這有點困難,

與其這樣,乾脆換機再找下個苦主,說不定損失比較小。

這次的N7衍生的風波,真的是空前。
如果要三星賠,我想很多人都會拍拍手,但在法律上,是會有爭議的,我引用聯晟法網「為增進交易信用及交易安全,買賣契約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關於「權利瑕疵」部分,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出賣人未盡此項義務,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參照)。而關於「物之瑕疵擔保」部分,則指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但書參照)。
我沒有要替三星說話,你說的是三星有沒有誠意去走回收,但如果,三星真的要走法律規定,他這樣也是沒有錯。樓主的案件是,他沒有原始單據及契約才是重點!如果沒有,才是問題的所在!

z759134628 wrote:
手機跟合約本來就是2...(恕刪)
z759134628 wrote:
手機跟合約本來就是2...(恕刪)


孩子,

合約手機在三星及電訊商的合約記錄中, 機主名字是誰呢????

今天有第三人拿手機要求三星退機付錢......(但又没有購機單)
明天登記名字的機主出現在三星面前說手機被偷了, 件事怎麼說呢???

所以簽約人及事主到電訊商解約退款才是正確的....

續約價的手機
正式來講:
合約一天没完成,手機還是屬於電訊商......只是在合約期間租用給續約者.
合約完成,手機才屬於用家......
簽續約者在期間賣出手機是違反合約的.....

現在手機要回收,不能用, 電訊商及三星也只需向簽合約人第二方負責任 ,,,,,
你在街外向第二方私下買合約機的人, 電訊商及三星是無需理會你的....
今天三星是出貨手機給電信商,電信商再包裝合約賣給消費者
何況今天事主又私下跟續約者交易拿到手機,但合約並不在事主身上

回收退款不是把手上手機交給三星拿錢,這麼簡單
綁約拿到的手機,這牽涉到甲方合約的問題,還有退款金額該怎麼退?
從三星出貨到消費者手上,經手電信商跟甲方本身,本來就不是三星能處理的範圍

最一勞永逸也最沒糾紛的方式,就是找出甲方一起去電信商辦解約退款
出包是事實,但處理事情本來就要有一定的sop,不是你覺得怎樣就怎樣

說真的...

一開始說是電池問題...

全球召修又爆!!!

我看電池商說不定沒問題...

問題根本就是設計有問題瑕疵...

偏偏在測試機給測試者卻完全沒問題
gi1234g0013121 wrote:
今天三星是出貨手機給...(恕刪)


完全不能體會你的邏輯啊。還扯到可以去三星掛失咧,手機遺失到可以整盒跟配件都遺失?!你怎麼不去報警看看會不會被吃誣告。

要辦理退貨的是實體物品的手機,更不用說退貨還要附上完整盒子跟配件,明明就是銀貨兩訖的簡單事情。
所有的公司貨通路商也都是跟台灣三星拿貨,費用也都是付給台灣三星公司,直接從公司處理退款一點問題也沒有,就統一退訂價26900,也許客戶下一次還會給你們機會。
繼續拖拖拉拉吧,我相信客戶不會繼續這麼傻了。
Eyou wrote:
就統一退訂價26900,也許客戶下一次還會給你們機會。
繼續拖拖拉拉吧,我相信客戶不會繼續這麼傻了。...(恕刪)



經營一個長青品牌,包括品質、品格、跟品味等三大要素,法律,只是規範底限,今天三星這個產品的品質已經出現史無前例的嚴重問題了,但後續處理,如果打算只走法律規範的底限,算盤打的叮叮噹噹響,跟你的消費者跟通路商一斤一兩計較、就怕多讓了一分利,那這個品牌的品格,也出了很大的問題。

沒有品質跟品格,就別談更進一步的品味了。當朋友會揶揄你手上手機這牌子曾作出史無前例會爆炸的手機、換貨退貨搞了兩次,過程還很折騰人,奢談什麼品味??

給樓下,可衡量的金錢損失,跟繼續拖下去的商譽以及有形/無形損失,衡量看看吧,台灣真正想經營長青品牌的廠商不多,會有你這種想法,也不訝異。

我家裡就有位律師,法律人的訓練,我很清楚,但經營一個品牌跟危機處理,並不是照著法律規範底限走,就能夠基業長青。
當然,如果三星這麼阿沙力當然是ok的。但還是要考量錢的問題。當你是老闆時,你就知了。簡單來說。如果三星給經銷商是15%的利潤。26900*15%=4035。現在是賣200萬支。4035*2000000=80.7億。光經銷商的損失就80.7億。還不算手機的損失。你會不會想太多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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