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p9999 wrote:
要這樣玩也要看對方...(恕刪)
不是這樣, 告你的不需要花很多時間
你是被告, 你收的叫做傳票, 就表示你一定要到庭
他是原告, 他收的叫做開庭通知, 他不一定要場場到庭
調解庭原告不去, 會被解讀被告的條件無法滿足原告
調解庭被告不去, 會被解讀為被告無心和解或是被告無法解釋
那.....官司輸的機率就會很大了!
所以原告倒是真的可以出場幾次當放假郊遊踏青
但是被告.......真的是要時間多
虎班喵喵 wrote:
這篇文章的回文引起我很大的興趣,
有網友說要檢舉漏發票或逃稅,
-->非職業賣家會怕這個嗎??
到警察局告你,讓你去做筆錄很麻煩,
-->民事糾紛,警察會理你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