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98年八八風災過後,許多災民逃離家園,想使用手機與親友聯繫,卻發現手機電力不足,且未隨身攜帶充電器,想要借用他人充電器充電時,因他人充電器充電介面與災民手機不相容,致空有手機與充電器卻無法充電使用。且消費者購買新手機後,會因舊手機充電器充電介面與新手機不相容,而將舊充電器當成垃圾丟掉,製造大量電子垃圾,造成環境負擔。 通傳會為解決前述充電器充電介面不相容及環保問題,促使手機充電器統一規格化,以具通用性和互換性,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285(旅行用交流電源式行動電話充電器之安全性要求及測試方法)及國際組織GSM協會(GSMAssociation,GSMA)之通用充電方案(Universal Charging Solution,UCS)修訂手機相關技術規範,並自99年7月23日起生效。 同時通傳會考量手機及充電器製造、輸入廠商之產品設計生產等時程緩衝,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始強制要求手機充電器應與手機併同送驗,手機充電器並應符合統一規格。 統一手機充電器規格效益 一、廠商可為不同廠牌型號手機生產同規格充電器,降低生產成本,達到節能減碳目的。 二、手機均可使用任何廠牌型號手機充電器充電,使充電器具通用性和互換性,便利消費者。 三、消費者購買新手機後可繼續使用舊統一規格充電器,不會丟棄造成環境負擔,達到環境保護及節能省碳。 | 
充電器≠傳輸線
充電器≠傳輸線
充電器≠傳輸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