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chang11 wrote:
韓國打擊台灣的記憶...(恕刪)
samchen0624 wrote:
這支手機爆炸(或燒毀)的可能性,讓我不敢在睡覺時進行充電,就怕發生在自己身上,老實說現在對於NOTE7有點恐懼。
加上小弟因為工作關係必須搭乘飛機到中國出差一個月,真的很怕在飛機上出狀況,如果在台灣機場可能還容易解釋,若在他國機場,好怕會先被嚴刑拷打。。。
昨天到三星智慧館,店員表示不能退費,但若三星重視VIP的消費者體驗,應該多一個選項,讓消費者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退費,好結束這場夢魘,真的不想花兩萬多元,換來每天都提心吊膽。有人認同嗎?
如果你真的願意不惜代價爭取權益
建議直接投訴消保官
走法律途徑吧
台灣只是分公司
沒有決定權
最後到底是要換新機
還是退費
這個都不是台灣這邊說的算
所以你跟經銷商吵更是不會有結果
samchen0624 wrote:
這支手機爆炸(或燒...(恕刪)
你會搭飛機喔~
假如手機冒煙,最好趕快拔電池且不要被他人看到
否則要是導致飛機轉降的話,可能也要賠償他人的損失
台灣民航法規
第四十三條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
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第九十二條 損害之發生,由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對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有求償權。
第一百零一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二條之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攜帶槍砲、刀械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進入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