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2251 wrote:根據PTT那邊三星工讀生表示,使用者如果有以下操作都應該算人損頻繁的「摺疊」你的「摺疊機」 (三星認為摺疊機不打開也能用)使用「單手」打開摺疊機 (三星認為你不用雙手打開摺疊機會受力不均)然後多數星粉表示摺疊機技術不純熟,要買摺疊機就不應該怕壞 當初網路上一堆人推,我當時沒信,還好,沒花錢去當白老鼠。
振聰 wrote:我看那個人跟本是吃飽太閒我就直接叫警察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警察要對人查驗身分,必須要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或危害生命、身體等之虞之事實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犯罪在實施前或實施後,任何人皆可逮捕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警察也必須立即告知罪名,否則無法以現行犯逮捕但賣場內舉牌到底何罪之有?就算涉及誹謗廠商的罪証或事實基於比例原則,也不能以侵權最大的現行犯逮捕,否則警察會涉及濫權逮捕之罪
振聰 wrote:我看那個人跟本是吃飽(恕刪) 1.安靜舉牌只是反應個人訴求,依照《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 /著作及出版自由]及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及第23條[以上各列舉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者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行為若合乎前述規範者則不受強制驅離。2.安靜舉牌,牌子陳述內容為自身的經驗感受[Flip3手機螢幕送修,但不在保固內,感受不佳]此事為合理客觀可受大眾公評之範圍,似乎並沒有情緒化辱罵字眼或者單純蓄意攻擊台灣三星行為字眼出現,就算是報警,警方也只能柔性勸導;反之若有出現其相關行為,則台灣三星可以蒐集證據依照《刑法》的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或者毀謗等罪提告並求償。3.最有名的例子是:舉牌天王柯賜海先生,屢屢當有政壇或知名人士受訪時,則在其身後默默舉牌,有時被警方勸導不聽有時脫序才會被警方帶走,所以默默舉牌或者一人絕食抗爭向行政公務機關陳情訴願時,如果沒有重大脫序行為,基本上,警方只會關心勸導而已,不會有強制作為。
傘電五連鞭 wrote:好像是買折疊機被判人(恕刪) 字好醜、排版也難看,不知道是手機主人本人? 還是工讀生?年輕人果然就是時間多,一點小事耗在那裡值得嗎?會覺得幾萬塊手機不是小事情的,那就不是你該買的手機!消費者申訴專線打了嗎? 真的不合理就請律師去告也不用怕輸!不過想想如果發生在我身上,很肚爛的話 請幾個工讀生去舉牌鬧一下,好像心情會比較舒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