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外話....實在不想淌混水,可是看到這些媒體報導和這篇,我只想說台灣媒體又好到哪去?01告中天,告某個媒體,告的成嗎?我想告成的機率是非常非常低的....不是因為01真的有拿錢或是什麼原因.而是這些媒體或是評論員靠的就是: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真的以為這些媒體上的評論員這敢說?以龍捲風為例,講的幾乎都出自網路或01上的資訊,他們"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假設01告這個媒體,媒體拿出這些網路發言,基本上我想他們是沒有責任的.除非是01要再告媒體舉出的這些發言資料的發言者(也就是網路發言的人)再者,檢調會查01是否有違法嗎? (違反哪一條法律?)開給鵬泰的發票能夠證明01拿錢?拿的錢是要讓打手抹黑HTC?而是誰要負舉證責任?說穿了這不就是媒體喜歡在網路上找資料的速食文化?資料錯了,也和他們沒關係....釋字第 509 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kato-li wrote:中立起家帶來商譽但被金錢淹沒之後只有偏坦吧我問你 寫開箱的這些人沒領薪水嗎少在那假仁義道德了...(恕刪) 你說的是真的,我只是很可惜01的過往,還有那曾經陪著眾多網友一起等開箱的那段歲月。好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