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zenjar wrote: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恕刪)
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薦證者:參與體驗會的一般消費者
廣告主:01及三星的主辦單位
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這句話翻成白話文就是說,如果參加體驗會的報酬及獎品超乎一般人的想像或是根本就是領別人薪水的話
必須在廣告中充分的揭露
問題來了,現在01的體驗會活動,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之情事嗎?
沒有吧,體驗會的最大獎品是第一名的手機一支,這是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根本無須公告
而且01也有在參加體驗會前就公告說明獎項,也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如果今天某人認為01沒有在廣告中充分揭露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
誰要負舉證責任?當然是要推翻或是指證他人不法的人才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
今天01上已有明顯公告參加體驗會的獎品
如果有人認為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的話,就必須提出相關的證據說明
否則,可以在路上隨便指證某人殺人,被指證的人就要提出證據自己沒殺人的話,早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