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約購機N7退款7990~26900都合理?

請三星無條件以$26900"回收"NOTE7!!!

目前拜讀多篇文章
感覺爭議的只有一個,就是...
沒有保留發票或發票面額非$26900的客戶

請三星回歸問題核心
$26900建議售價是三星你官網訂出來的

不論客戶是
到系統商搭配門號購買
到一般通路以現金未稅購買
到網路上分期購買
跟朋友以XXX的價錢購買
不管客戶從哪裡購買或得到
買多少錢是客戶自由也是客戶自己的選擇

商品是一樣的!
商品是一樣的!
商品是一樣的!
跟商品的銷售方式不同並沒有關聯性!!
有問題的是商品本身!
請針對商品本身!!
而不是限制客戶的購買自由或銷售方式!!!

試問...
若我買手機送朋友,不幸手機爆炸
賠償的是有發票的我?
還是受傷的我朋友??
假設我有配門號,
如果爆炸,門號商也要賠嗎?

身為國際知名品牌,要大器的思考後續的品牌問題
10億也好,20億也好...
三星的品牌價值,我想沒那麼廉價....

Gary2013 wrote:
看到幾篇購買別人續...(恕刪)
其實事情超簡單的啦

看誰有手機 誰就去退貨阿

退全額 管他有沒有發票

手上有N7 代表就是銷出去一隻了吧?

既然有一支為害生命危險的東西在外

那還需要有什麼條件退貨?

電信商損失 就由三星賠償阿

自己出的包 還要別人吸收?

發票只是避免逃漏 本來就不是購買證明好嗎

最好的證明就是機子本身

但是退貨的事情一直吵到現在

到底退貨難在哪?

就是三星跟本沒意願處理阿

整天在喊"消費的安全是三星優先考慮"

誠意哩? 喊出來帶風向的吧

讓消費者在跟通路上踢皮球

有沒有人願意幫我備份

不然等等在回收惹

穴穴~
chihyu2011 wrote:
以財會制度上來說, 只有反向跑一次才能消帳
公司帳目也必須做"退換貨"才能打消出貨
如果如大家所說原價買回, 帳目上會變成資產(無用資產), 且原先銷售的金額會成為獲利(課公司稅)
這樣的帳目會被質疑作假帳(違法), 膨脹公司獲利(自己出貨賣給自己, 創造虛假的營業額與獲利)...(恕刪)

大廠一定有原價買回商品的作帳方式
我猜應該是用費用之類的科目
只是這次金額比較大而已
phila wrote:
美國就是退換貨,誰跟...(恕刪)

 
所以開始回收了嗎?那你又怎麼知道美國怎麼回收?


這道理就跟上次保時捷全球召回,二手車主不在召回範圍一樣道理


那奇怪了,手機燒起來怎麼賠償就不用購買證明?
想解決問題跟不想解決問題,從細節就可以知道


順帶一提,國外的用語都是recall 也就是召回,並不是像台灣用退貨字眼




別忘了

三星是商人

拿到錢會再吐出來嗎

別傻了

尤其對台灣無腦迷

當然要想盡辦法刁難

要換就趕快去換,還我乾淨的01好嗎,一堆n7取暖文,看了都累了

現在開01app,除了要先關掉惱人的廣告,還要過濾一堆n7廢文,拜託趕快去換一換好嗎?拖很久了欸,很累

Hank678e wrote:
請三星無條件以$26900"回收"NOTE7!!!

這是最簡單的方式!

現在由原購買處退的方式比較麻煩,
但是也非無法實行。
如果是直接向電信商綁約的使用者,
電信商要求解約都只是藉口,
先前電信商在官網上應該都有note 7的訂價,
根據那個訂價退費就不會錯,
當初的價差就是合約補貼款,
合約不用解,補貼照算,
退費照該電信商訂價退就可以。
因此根本就不存在解約的問題。

倒是一般通訊行綁約買的比較麻煩,
因為通訊行的手機訂價比較不透明,
雖然使用者每個合約值多少補貼款都可以在電信商那邊查到,
不過程序就複雜了,而且電信商應該不願意掀底牌。
掀底牌還可能害通訊行被消費者發現多賺(比官方訂價更貴),會衍生更多問題。

所以追根究柢,直接請三星用官方訂價退最簡單!
所有人退貨都直接對三星,
合約不用動,退手機換現金就對了。
大家都省麻煩!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1:解約退發票上的金額 2:合約照走退n7售價 n7專屬配件另外退費 這樣應該是比較合理
這算法不對, 比方說在例子一裡:

例子一 :
A不解約的前提下,
B找電信商退機換得8000元,
電信商獲利-8000元,
回頭退機給三星獲利20000,
總獲利20000+(-8000)=12000,

你沒考慮到機子當初是從三星買來的,
電信商的手機不是無中生有.

在電信商買之前, 帳面是0元,
跟三星買了手機(假設賣價20000元), 帳面是-20000元.
賣給消費者8000元, 帳面是-12000元.
今天出了事, 退費給消費者8000元, 帳面是-20000元.
三星退款20000萬元, 回到帳面0元.

但苦主會說, 可是我付了26000元, 可是只拿到8000元, 誰吞掉了差價18000元?

我們看一下洗手機的人A.
A一開始帳面0元,
從電信商買了手機, 帳面-8000元.
賣給了苦主B 26000元, 帳面18000元.
至此以後事情與他無關.

找到了, 18000元是在A手上, 不是被電信商賺走!
所以這差價18000元要從誰手上拿回來? 當然是A.


消費者權利要顧, 但不能理盲.
我支持要求三星開放不回到原店退貨, 盡量給消費者方便, 畢竟要退貨是你的問題, 不應該由消費者承擔.
但退的錢依然是以發票為準, 因為那才是三星應該負責的範圍.
依照發票, 退的錢少一毛都不合理, 但要多也一樣不合理.

阿儒 wrote:
這算法不對, 比方說...(恕刪)

大大還沒參透阿,
一樓說得很清楚了,
A綁的那份合約價值-12000,
也就是說綁了那份約可以讓電信商多賺12000。
(用來補貼手機價差)

這就是文中例子一強調"A不解約"的情況下的原因。


本來三方都達到利益平衡的交易,
平白無故多了一個電信商8000回收手機可以退20000,
電信商當然賺去12000!!!


不然該手機8000賣給小明,
小明再轉賣20000,
那小明有沒有賺12000?

把小明換成電信商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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