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笑歐弟 wrote:
首先,我並沒有要求司機把手機送到公司來給我,我有問司機什麼時候方便我過去跟他拿,司機跟我說要就現在來,當下時間已是快要晚上11點了,我還要哄小朋友睡覺,真的沒辦法馬上過去,能不能約隔天他方便的時候,司機接著說隔天整天應該都不方便,不然幫我送過來按照跳表收費,此時在電話中已經得知司機住內湖,所以隔天司機說他是從金山過來的時候,我有點驚訝,但是已經答應司機了,所以最後我們還是有給車馬費,並不是沒有給
我自己,如果手機掉了,不管怎樣都會想排除萬難第一時間取回.
也許你是已經獲悉手機被人撿到就放下心來,覺得哄小朋友睡覺比立刻取回岳父手機更重要,那也很正常. 但司機明明己告訴你他第二天整天都不方便,也許他人住內湖但是有一個預約要到金山的客人也說不一定呀,你有去確認他是否真的從金山趕回來嗎.
你家已答應人家,最後還是有給錢,這就OK.
但你上網抱怨這事取暖的態度,不是每個人都覺得很OK.
搞笑歐弟 wrote:
我只是覺得觀感不好,我要過去跟你拿,你跟我說整天都不方便,要就晚上我立刻過去內湖跟你拿,不然就你送過來收車馬費,完全是沒商沒量,還有就是覺得我過去拿跟他送過來的地點差了有點遠,如果司機一開始說他住金山我不會後續在網路上發這篇文章,完完全全是我觀感不好的問題
現在的社會風氣已經變成這樣了嗎?
無關社會風氣,你可以這樣想,法律明文規定的報酬請求權是該物品價值的1/10.
S10+的二手價用15000~20000來算,把手機送到你家跟你拿2000也不算過分.
即使你晚上11點衝過去拿,他一樣也可以依法跟你要這2000元~
~ 臨.兵.鬥.者.皆.陣.列.前.行 ~
搞笑歐弟 wrote:
其實我不太確定要發在(恕刪)
依照現行民法第805條的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基本合常理作法是:拾得遺失物->就近拿去派出所->張貼公告6個月->無人領取->歸拾得人(扣除必要保管費用之後)
若是原失主出現,則物品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依照物品價值請求1/10的報酬(因為物品是你遺失在先,你未盡妥善保管之責而讓物品拾得人額外花時間花心思暫時保管你的物品,請求報酬是法律賦予拾得人可以行使的權力怎麼說是變相勒索?難道弄丟物品的您都不用負責任嗎)
再來所謂的「侵占遺失物罪」:定義是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喔你認為司機是變相勒索你就要必須證明他是「蓄意/故意/有占為己有意圖」的相關事證及證明,但問題在於你文章內所敘述的物品拾得人沒多久就有和你們聯繫,也說明他並沒有此意圖另外也約定好時間地點,是你沒空也沒請託其他親友去代為取回...你文章內就認為司機的行為不妥...但是很抱歉他已經有在『法定7日內』通知你失主,故沒有所謂的隱匿或惡意情況出現。
另外依據民法第805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最後物品拾得人針對於遺失物品針對於相關必要報酬請求權,失主在置之不理的情況之下,依據民法第805條物品拾得人是可以在費用及報酬未受清償的情況之下可以對物品實施『留置權』,也就是人家要歸還你東西並請你付相關費用,但是你拒絕,對方可以在你費用清償前不用歸還你物品,這樣子懂嗎?
而你在不知情況的情形下反而貼文懷疑物品拾得人的做法,這樣子無意中可能會有「妨害他人名譽」的嫌疑喔~~
*奉勸如果想要道歉最好是另開一文誠心致歉,畢竟你弄丟物品是事實,你也要負一些責任,而物品拾得人也並沒有惡意蓄意將物品占為己有,所以你自己看著辦吧~
你可以請他送去離他最近的警局或約在離他近的某地方拿 這樣他就不用出那麼多油錢 然後你去那
如果他送回來給你 我覺得你要加上“油錢+1/10”的錢給對方 而離他近的地方 你就不用給他油錢了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利**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不過還是要再澄清一下
真的沒有要告別人啦!司機要求的車馬費也已經如數奉上,沒有某些前輩說的要去告司機侵占還是人家送手機過來我不付錢的情況,答應要給對方車馬費就是答應了,只是沒有在第一時間約定好車馬費的金額,爾後造成彼此對金額觀念上的落差,沒有要司機無償跑一趟,或是我過去拿不付謝金,前面有前輩提到沒有三聯單的圖,我的做法是既然保險已經拒賠,三聯單也就沒有留著了,後續也沒有必要再去警局作另一次竊盜的備案,雖然這樣做是可以請保險理賠,但是為了避免造成失主及拾獲人的困擾,我們選擇了另行購買新手機,簡單說就是怕麻煩認賠啦!
在我有限的社會經驗中,踩著法律的底線而半步不讓的情況,我只有在調解委員會上看過,在人與人的相處上,不論是工作還是生活,則是一次也沒碰過,也許是我對對方有了最低道德標準以上的期待,但世事又怎能處處盡如人意,單純的希望如果人人都能作的比最低道德標準多一些些,這個社會應該會更好,不是嗎?
至於標題為何不改的問題,讓它留著是我的一個課題,畢竟我的修為還不夠遇到這種事還能像各位前輩一樣大氣的去處理,讓標題留著也是警惕自己,在到人生的某個階段回頭看,讓自己覺得當初為何不能大氣的說出如果是我,我就如何如何,切勿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最後再次感謝各位花時間觀看文章及給予批評建議的前輩,謝謝你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