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GALAXY Note昨日液晶螢幕無預警的情況下出現了一道裂痕,有圖可證明,昨日下午我就先把手機送到台南市的聯強民權服務中心,結果告知我他們工程師認定是人為造成,報價9000元,且須送回台北維修中心進行更換,我馬上就說不用了我再另尋他法,之後我馬上打台灣爽爽爽的免付費電話,得知高雄市的建國二路有台灣爽爽爽的直營服務中心,且確認尚有一液晶螢幕總成,我就馬上從台南騎車下高雄進行更換,報價為7000元。
我不懂手機是100年12月20日買的,保固期為一年,為何台南市的聯強民權服務中心與台灣爽爽爽的直營服務中心均告訴我液晶螢幕不在保固範圍,如有損壞,均會判讀為人為造成的損壞,那我幹嘛還需要手機保固一年啊?就乾脆就手機製造商或代理商說了算就好啦,實在是對購買者沒有保障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