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遺失,撿到的人不還是什麼心態?

大大掉了手機令人感到遺憾。
由衷的希望手機能物歸原主。

不過還是想說幾件事

大家常說手機掉了要提供IMEI碼,這是正確的。因為手機IMEI登記了遺失,若有人撿到警察受理的時候立即就能知道是誰丟的。
但是說提供IMEI碼就能鎖定手機,定位手機位址,原則上是不能這麼做。
試問,一個人只要提供手機號碼或是IMEI碼就能知道你的位置,那不是很可怕嗎?
(IMEI碼雖然數字多,但是有心要取得也不是太難)

在法律上每個人都享有通訊的自由,這項隱私是受到保護的,
只有在例外的時候公權力才能介入這區塊,
在通訊監察保障法中,第三條解釋了通訊的內容,
第五條說明了例外可以調查的依據。

很抱歉,手機遺失是不能調閱發話位址的,大原則必須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還有一項例外是緊急協尋失蹤人口的情形。


這項立法主要是保障每個人的秘密通訊權利。
避免有人報案手機遺失,事實上以討債、追債、家暴、尋仇等的情事為實際理由調閱他人的手機發話地。


而且大大的案例,是遺失、對方所犯的是"侵占遺失物"罪,其實該員警應該不能以侵占案受理。

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大大並沒有依主觀意思將手機交付他人,不是侵占的構成要件。
所以侵占...理當是有對象的。
不是報了侵占警察就能找到手機,也不是報了侵占警察就比較有權利調查通聯記錄。

依照小弟經驗
定位也只能請電信公司知道最後發話位址,若目標手機未上網未使用也無法定位。
大大最後定位在中原大學信實宿舍,警察的困難處也不可能問遍宿舍的每一個人,也無權搜索該處或他人身體。
你可以請警察或是學校管理人員協助處理,但是這項協助沒有強制力,撿手機的人不願開門或不願配合你也沒辦法。

阿狗1028 wrote:
昨日早上九點在龍潭...(恕刪)
我朋友是手機被偷,然後去報警,把IMEI給警察,對方還有拿手機拍照,照片也有給警察

結果時間都過了3個月了,依然沒消息,只能說警察應該是吃案了

es4241 wrote:
現代社會就是有太多...(恕刪)


用法律恐嚇撿到的人來幫自己省麻煩固然不對,但是有些東西也不要亂教唷:
1、「不還的結果,最多也就是罰500元」,請注意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因為侵占遺失物的刑法第337條屬於「94.1.7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的條文,所以不是罰500,是500*30=15000~當然,如果覺得小錢就罷了。
2、「下一秒鐘絕對進垃圾桶」,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當然,對方能否找得到你是另外一回事。
現在最笨的就是亂撿人家的智慧型手機不立即還的。。。簡直是自找麻煩,白目被告活該~

ps:不要撿就沒事,就算好心要撿來還,也真的沒必要,都可能造成自找麻煩的可能,
且送到警局,有去過的都知道…挺麻煩的,要花一些時間的~~


剛看了一下x9300019大大說的還真的蠻有道理的(感謝),祝樓主順利找到手機…

es4241 wrote:
現代社會就是有太多...下次我揀到手機,失主若講話不夠客氣,我一定請他到我爽的地方領回,
如果失主更過分,敢用侵占恐嚇我,下一秒鐘絕對進垃圾桶(恕刪)


如果是我撿到, 我也會這麼做, 但我通常不會去撿, 找自己麻煩搞壞一天的好心情.
送到派出所若碰到打字不快的警察, 可能要20~30分鐘才能出派出所
為什麼要為了不認識的人的不小心,浪費自己的時間?
mandy yen wrote:
掉東西怪我喔

來 M01 罵罵給鄉民聽,也爽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es4241 wrote:現代社會就是有太多粗心又沒禮貌, 甚至還...(恕刪)

本來想講已經被搶先一步,你的說法,懂法律的一眼就看穿,沒學過不要隨便引用,會被笑的
中原大學..

你報警也沒用啦....定位不夠準

中原大學......很重要要說兩次

阿狗1028 wrote:
昨日早上九點在龍潭...(恕刪)


好特別唷
請問樓主怎麼去查的??

用電腦的android裝置管理員定位??

手機需要設定什麼嗎?? 我想試試看我的手機有放自己家中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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