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衷的希望手機能物歸原主。
不過還是想說幾件事
大家常說手機掉了要提供IMEI碼,這是正確的。因為手機IMEI登記了遺失,若有人撿到警察受理的時候立即就能知道是誰丟的。
但是說提供IMEI碼就能鎖定手機,定位手機位址,原則上是不能這麼做。
試問,一個人只要提供手機號碼或是IMEI碼就能知道你的位置,那不是很可怕嗎?
(IMEI碼雖然數字多,但是有心要取得也不是太難)
在法律上每個人都享有通訊的自由,這項隱私是受到保護的,
只有在例外的時候公權力才能介入這區塊,
在通訊監察保障法中,第三條解釋了通訊的內容,
第五條說明了例外可以調查的依據。
很抱歉,手機遺失是不能調閱發話位址的,大原則必須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還有一項例外是緊急協尋失蹤人口的情形。
這項立法主要是保障每個人的秘密通訊權利。
避免有人報案手機遺失,事實上以討債、追債、家暴、尋仇等的情事為實際理由調閱他人的手機發話地。
而且大大的案例,是遺失、對方所犯的是"侵占遺失物"罪,其實該員警應該不能以侵占案受理。
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大大並沒有依主觀意思將手機交付他人,不是侵占的構成要件。
所以侵占...理當是有對象的。
不是報了侵占警察就能找到手機,也不是報了侵占警察就比較有權利調查通聯記錄。
依照小弟經驗
定位也只能請電信公司知道最後發話位址,若目標手機未上網未使用也無法定位。
大大最後定位在中原大學信實宿舍,警察的困難處也不可能問遍宿舍的每一個人,也無權搜索該處或他人身體。
你可以請警察或是學校管理人員協助處理,但是這項協助沒有強制力,撿手機的人不願開門或不願配合你也沒辦法。
阿狗1028 wrote:
昨日早上九點在龍潭...(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