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S777 wrote:所以去找消保官不就得了囉嗦那麼多幹嘛確定歸責為樓主,付錢也比較甘願如果驗不出歸責方這官司就有得打了...(恕刪) 你要不要先查查消保法鑑定瑕疵品是怎鑑定法???「六個月瑕疵訴訟」,則是超過這七天(含)後,除非能夠發現明顯瑕疵,並證明為買家過失,在六個月內提出主張,才能有解除契約退還價金、換新品、減價金的權利。 牽扯到專業商品瑕疵的技術糾紛案件一切還是由專業方的賣家提出鑑定證明為主消費者不服從最多自掏腰包請第三方專業鑑定難不成這筆不接受原廠鑑定的案件第三方專業鑑定費還要由國庫買單???阿......我忘了這年代大家都是先告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