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p86 wrote:如果退訂的話 我想店...(恕刪) 民法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依據上述第二款規定消費者若無正當理由退訂店家的確有權利可以沒收定金(不然何必先付定金?)一般店家同意無條件退訂不代表法律規定就是如此就像"部分實體店家"可以7日內退換貨常有人就以為法律上規定"所有店家"都"應該"7日內無條件退換貨話說回來對此一預購事件有爭執的板友或許可以主張上述第三款(結果如何 我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