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oone wrote:昨日接到LG的電話...(恕刪) 台灣LG應該要怕美國目前提告的部份美國已經有百人提出團體訴訟平均每人要求5萬美金賠償折合超過30萬台幣我們的訴求對美國人而言無法達到讓LG深刻反省的程度應該要向美國人一樣提出告訴
celcia65 wrote:我的V10也是莫名...(恕刪) 建議您申訴加提告看來美國才是真正法制國家美國已經有百人提出團體訴訟平均每人要求5萬美金折合超過30萬台幣我們的訴求對美國人而言無法達到讓LG深刻反省的程度
Lerico wrote:上週LG的余先生叫...(恕刪) 我NEXUS X5過保前不到十天換機板,換完機板不到兩個月WIFI壞掉,神腦報價1650,建議你先不要要修,大家團結一點。XBOX 360這種脫焊的微軟都要保三年了,LG看是要保三年還是原價回收手機。
michang wrote:樓主支持你,護航LG的人太多了連打倒LG陰謀論都出來...還說G4 V10用戶爭取終身保固.......真會抹黑....... 說別人抹黑前要不要先看看新聞是怎麼報的?如果這兩句不是當事者的本意應該跟蘋果反應才對不然會認為是當事者提出了LG做不到的要求,導致談判破裂
caller wrote:說別人抹黑前要不要...(恕刪) 你意圖毀損本人名譽我將對你提出告訴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