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知道..買韓國車心臟要夠大粒..的官司真相

不知什麼原因,木由哥不想把官司移到士林地院審理,所以提起了抗告(這次用對了程序),而且嬴了,這種官司要留在新北審理。恭喜木由哥。
但是,要是肥喵我的話,我巴不得這個案子移出新北審理,新北輸了這麼多次,換個風水都是好的。不過,這是木由哥的案子,他開心就好。


【裁判字號】107,抗,1131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131號
抗 告 人 陳靖元
相 對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7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2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在相對人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之
  營業所購買汽車,又在相對人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之維
  修廠保養維修,因此發生消費糾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
  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原法院管轄,原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顯有違誤,爰求予廢棄原裁定。
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
  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
  法第15條第1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所謂侵權行
  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369號民事判例參照)。次按消費訴
  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關係係指消費者
  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者保
  護法第47條、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主張
  其在相對人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之營業所購買汽車後,系爭汽
  車分別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106年1月30日發生無故熄火
  之情形,經相對人至原廠維修後,先後更換過4支噴油嘴、
  噴油嘴墊片,於同年2月6號又發生引擎爆震,原廠技師無法
  告知故障原因,經外廠檢修證實為汽缸活塞環漏氣,相對人
  應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負商品製造人之責任,給付抗告
  人新臺幣94萬0,500元本息。是依抗告人所主張之消費關係
  及侵權行為事實,侵權行為地及消費關係發生地在新北市蘆
  洲區及中和區,均屬於原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是
  原法院就本件自非無管轄權。原裁定誤其為無管轄權,將本
  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難認無誤。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
  ,指摘及此,求為廢棄,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留在新北審理的結果,就是再輸一次,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裁判字號】107,訴更一,16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
原   告 陳靖元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訴訟代理人 梁德莆 
訴訟代理人 陳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1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向被告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輛,並提供該車輛靠行於訴外人功祥有限公司,從事車
  輛租賃業務。距料原告於105年11月24日駕駛該車卻發生高
  速熄火事件,經被告公司維修廠更換噴油嘴,又於106年1月
  30日在花蓮無故熄火,在被告公司台北廠更換噴油嘴墊片,
  106年2月6日又發生引擎爆震,被告公司維修廠技師無法給
  予正確的故障原因,原告不得已將車送外廠檢修,證實為汽
  缸活塞環漏氣。
 2被告公司提供賣車及修車之服務,原告僅開十幾萬公里,車
  輛之活塞環就漏氣,但正常情形車輛開50萬公里活塞環也不
  會壞掉,被告公司賣的車子有瑕疵危害原告之生命安全,致
  原告受有損害。又原告將車送往被告公司之維修廠修理,竟
  沒有發現活塞環漏氣之問題,也不會用汽缸壓力表測量汽缸
  壓力,車子有故障,卻沒有亮警示燈,造成原告車輛兩次無
  故熄火,受有損害,被告提供賣車及修車之服務有安全性之
  欠缺,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51條之規定,依原告損害額
  之三倍賠償原告。併依民法第191條之1之規定,請求被告負
  商品製造人責任。
 3原告受有下列損害:
 (1)105年11月25日更換噴油嘴4支支出新台幣(下同)98000元
  、停留高雄兩天支出住宿費2500元、請同業支援載客損失
  6000元。
 (2)106年1月30日噴油嘴漏氣先找坊間修車廠處理支出1000元
  、停留花蓮住宿支出500元、拖回台北修理托吊費4500元。
  請同業支援既定行程損失10000元。
 (3)原訂106年2月1日至8日載客行程取消,損失36000元。
 (4)106年2月7日至2月21日進廠維修15日,原告每日本得收取包
  車利益6000元,15日共損失9萬元。
 (5)第三人修車費65000元。
  以上合計313500元,被告應按三倍即940500元賠償原告。
 4被告雖辯稱博愛廠係訴外人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南誠公司)所經營,與被告公司無關等語,惟這兩家公司
  係同一體系,南誠公司係被告公司之子公司,被告公司應就
  南誠公司之維修造成原告損害,負賠償責任。
 5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系爭車輛係由訴外人功祥有限公司向被告購買,並登記為所
  有權人,原告並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無權提起本件損害
  賠償訴訟。被告係經由韓國現代汽車代理商三陽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授權,銷售現代汽車,被告並非系爭車輛之製造人
  。從被告公司留存之記錄可知,系爭車輛僅於1千公里、1萬
  公里、2萬公里在被告公司維修廠保養,自2萬公里之後即未
  定期回被告公司保養,系爭車輛於105年11月28日至被告公
  司中和廠檢查車輛抖動問題,技師建議要拆解引擎檢查,但
  原告不同意,於106年1月31日至台北廠免費更換噴油嘴墊片
  ,於106年2月6日至被告公司新店廠檢查,技師認為引擎有
  異音,需要拆解檢查,但原告告知暫不拆解,即未修理。原
  告所稱更換噴油嘴係由訴外人南誠公司博愛廠修理,與被告
  公司無關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之爭點:
 1原告主張:被告提供賣車之服務有安全性之欠缺,應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7、51條之規定,依原告損害額之三倍賠償原告
  等語,是否有理由?
 2原告主張:被告提供修車之服務有安全性之欠缺,應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7、51條之規定,依原告損害額之三倍賠償原告
  等語,是否有理由?
 3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91條之1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
  語,是否有理由?
  經查:
 1原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51條請求,則原告應具消費者
  之身分,原告主張其向被告公司購買系爭車輛,並提出其與
  訴外人功祥有限公司於102年11月25日就系爭車輛簽立之車
  輛租賃靠行契約書,開宗明義記載「茲本人陳靖元(以下簡
  稱甲方)提供自有車輛RAS-0015....申請加入功祥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委託經營車輛租賃事業,乙方並提供乙
  方之資產(租賃車營業車牌)借予甲方車輛領用」,第一條
  記載「上述甲方人員需領有職業小客車駕照,並將車輛委託
  乙方經營靠行車輛租賃事業,合作期間除行車執照登記於乙
  方公司名下,並由乙方負責經營管理外,甲乙雙方於本約簽
  訂期間嚴格禁止將車輛轉租或借貸,車輛一切所有權及法律
  權之行使均屬甲方(即原告)」,欲證明其向被告公司購買
  系爭車輛,僅係靠行登記於訴外人功祥有限公司名下;此為
  被告所否認,並提出汽車買賣契約書、行車執照、保有客戶
  卡等件影本,辯稱:係由功祥有限公司向被告購買,並登記
  為功祥有限公司所有,並非原告所購買等語。經查,依據被
  告所提出之汽車買賣契約、保有客戶卡之記載可知,向被告
  公司購買系爭車輛之人為訴外人功祥有限公司,且原告亦稱
  錢係伊出的,簽約係訴外人功祥有限公司跟賣車的人買的(
  見1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故對外而言,訴外人功祥
  有限公司始為向被告公司購買車輛之人,亦即買賣契約係存
  在於訴外人功祥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司之間,訴外人功祥有限
  公司方為消費者保護法所指之消費者。至於原告與訴外人功
  祥有限公司之內部關係,才係依原告所提之車輛租賃靠行契
  約書為規範。退步言,縱認原告得以主張其為消費者保護法
  所指之消費者,然依汽車買賣契約所載,系爭車輛係於102
  年11月9日簽約,交車日為102年11月25日(見卷第161頁)
  ,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係於105年11月24日、106年1月30日
  始發生高速熄火之情事,距離被告公司賣車時已有三年,自
  難認定被告公司賣車時所交付之系爭車輛係欠缺安全性。是
  原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51條,主張被告公司賣車時所
  交付之系爭車輛欠缺安全性,請求被告賠償等語,為不可採
  。
 2原告復主張:被告提供修車之服務有安全性之欠缺,應依消
  費者保護法第7、51條之規定,依原告損害額之三倍賠償原
  告等語,是否有理由?
  經查,系爭車輛於105年11月24日、106年1月30日發生高速
  熄火之情事,在此之前,原告將系爭車輛送至被告公司,僅
  有新車時之1千公里、1萬公里、2萬公里之保養,為原告所
  不爭執,之後於105年11月28日至被告公司中和廠因行進間
  車輛抖動問題進行檢查,技師建議要拆解引擎檢查,但原告
  不同意修理等情,業據被告提出估時估價單、車輛維修作業
  單為證(見卷第157、158頁),又於106年1月31日至被告公
  司台北廠更換4支噴油嘴墊片,於106年2月6日至被告公司新
  店廠檢查異因,原告不同意拆解引擎檢測,此為原告所不爭
  執,依據以上之維修記錄,可知在105年11月24日第一次熄
  火前,系爭車輛僅有在新車期間到被告公司作三次保養,其
  他未在被告公司有維修記錄,自難認第一次無故熄火係因為
  被告公司修車欠缺安全性所致。106年1月30日第二次熄火前
  ,系爭車輛雖於105年11月28日至被告公司中和廠檢查,但
  只有作檢查,原告拒絕拆解引擎修理,自難謂被告所提供之
  修車服務欠缺安全性導致其受有損害。原告雖又主張:系爭
  車輛曾至訴外人南誠公司博愛廠維修更換噴油嘴,也未發現
  活塞環漏氣,南誠公司係被告公司之子公司,被告公司應就
  南誠公司之維修造成原告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惟查,訴
  外人南誠公司與被告公司各自有獨立之法人格,除非原告能
  證明被告公司有承諾要承受訴外人南誠公司對外之債務,否
  則被告公司無須就訴外人南誠公司之行為對原告負責。
 3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91條之1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
  語,是否有理由?
  按民法第191條之1係規範商品製造人責任,惟查,現代汽車
  在本國,係由韓國現代汽車授權本國之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製造,有現代汽車網路資料可查,而被告公司之營業項目
  為銷售汽車,不含製造,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
  稽,故被告公司為非系爭車輛之製造人,原告依據民法第
  191條之1請求被告公司賠償,自屬無據。
四、綜上,原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51條、民法第191條之1
  請求被告公司賠償940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看到這裏,網友們可能會懷疑我是不是與木由哥有什麼深仇大恨?或是我是南陽的打手?都不是,我在非營利單位工作,只是懂一些法律。當初看到木由哥的文章,其實很同情他,也想或許可以在法律部份幫他一下。

但是,我最恨的就是那些以逼民的人,踩到我的雷了..
木由哥提的刑事告訴
開庭通知

更討厭那些拿下層員工出氣的人,
南陽員工筆錄

後來,有人質疑木由哥的官司根本是輸了..
一審敗訴判決

我第一次發言,指出木由哥的官司問題..
說一套,官司卻輸了

自此之後,木由哥就把我當敵人了,去年我還被木由哥封鎖,而無法在木由哥的文章留言。化友為敵,木由哥應該很得意吧。

今天很閒,把木由哥官司作個整理,是為誌。
真心覺得法律資源就這樣被浪費了
實在不懂告人的人不出庭是為何
然後官司從頭輸到尾
之前也看過不少案例最後車商都會選擇妥協或是協議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方式
但這次現代這麼強硬相信應該是有苦衷的或是提告的人提出的問題太不合理所以才選擇反擊吧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挺精彩的害我花好多時間看
順便學學法律知識也不錯

另外請律師會不會好一點啊,自己告自己打官司感覺根本沒勝算

yiklunnnn wrote:
真心覺得法律資源就...(恕刪)

買錯車 真辛苦,買對車 省麻煩

支持消費者為自己權益的主張。

但,

最好有勝訴的比例把握!

否則,

要多準備一點喪失賺錢的工時日或請假耗費的時間與口袋裡被掏出的裁判費用。
月巴口苗 wrote:
先看這一篇長期連載...(恕刪)

真相大白



這一整篇 告訴我們一個教訓 要買車就要買不會日後打官司的車
先不說樓主妳們的新仇舊恨

但柚子哥現代黑粉扮得很稱職
司法資源運用得很徹底
不像這邊固定幾個酸酸只會出張嘴

相信在一些車友對他也很頭痛
沒事到處去車友粉絲團抓一堆東西出來酸
明明車友或車廠已經解決的故障或瑕疵
硬要貼到01酸
截圖馬賽克人名又怎樣
根本亂帶風向
老實說很不削這種

實話實說

TonyKao1973 wrote:
先不說樓主妳們的新...(恕刪)


由愛生恨是這樣的,相信任何人買到這種車也是恨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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