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頫 wrote:感謝蔣萬安委員服務處...(恕刪)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9年8月10日召開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修訂會議記錄目前還沒完成審議公告,但已經把業者應配合完成鑑定、業者舉證責任(需提供維修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提供維修手冊等。
諾米 wrote:謝謝您願意把過程及資...(恕刪) 交通部未依公路法第61-1條第四項會同勞動部訂定相關事項管理辦法,及經濟部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足及沒有罰則,消費者在汽車維修爭議訴訟中是很弱勢的。
胖頫 wrote:交通部未依公路法第61-1條第四項會同勞動部訂定相關事項管理辦法,及經濟部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足及沒有罰則,消費者在汽車維修爭議訴訟中是很弱勢的。 所以樓主的修護師父沒有乙級執照,也沒有罰則?那師父什麼執照都沒有?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ermw8n?utm_source=copyshare消保處公布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已將陳情事項納入現在就差汽車服務廠對汽車修護士的在職訓練應該交通部及勞動部誰來督導,維護民眾財產權益及道路交通安全
https://auto.ltn.com.tw/news/18466/43看到這則新聞就想到四年前因與現代汽車有維修爭議,申訴及訴訟過程證明了許多對消費者不合理的地方,經過陳情在今年5月3日行政院消保處公布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車廠會因而改善嗎?看來現代汽車總代理南陽實業還是用「專業機構鑑定」老招來卡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