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新北地院沒有程序準備庭,只開一庭言詞辯論庭20分鐘就結束了,但法官講的一句話很有道理『上法院為什麼不請律師』,光窮於應付南陽大法務的訴訟程序干擾、陳覆不實答覆內容,就讓自己像是為了9萬多維修費上高等法院找麻煩的人了。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程序干擾部分:
107年4月份臺灣高等法院第一次程序準備庭,南陽大法務又當庭遞狀,受命法官諭知請兩造先行交換書狀,勿再當庭遞狀,展期至5月份;但有用嗎?

9月份高等法院受命法官換人,南陽大法務更是變本加厲第一次程序準備庭未提出書狀

10月份程序準備庭南陽大法務延誤遞狀,消費者於書面及當庭抗議

結果11月份程序準備庭更扯了,南陽大法務11月7日及16日遞狀卻未給原告,消費者當庭收訖陳報(三)及陳報(四)狀。

不實陳覆部分就更多了,僅摘舉一點:
南陽大法務不只是透過程序干擾,呈報給高等法院資料也有學問,4月份程序準備庭,受命法官請南陽大法務提出維修準則或手冊

南陽大法務於5月14日呈報給高等法院的修護手冊只給目錄2頁

受命法官於11月程序準備庭詢問南陽大法務是否能提供故障排除標準作業流程?

消費者即於網路查證,並陳報南陽大法務隱匿對上訴人有利部分,可佐證維修技師憑經驗維修是有疏失。

而高等法院言詞辯論庭南陽大法務缺席,更是讓消費者失去高等法院合議庭的功能,南陽大法務只要忽悠受命法官一個人就夠了,難怪南陽大法務每次遞狀都打錯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全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者保護法Q&A除了政令宣導能發揮實質效力嗎?
法規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021.問: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所規定之責任是否為『無過失責任』?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意義及要件說明如下:
(一)意義: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二)要件: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
022.問: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如何認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拱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中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為如下之認定: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以免妨礙企業經營者從事商品或服務改良或創新之意願,兼顧企業之良性發展。
(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1、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2、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3、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南陽實業對提供服務內容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高等法院陳覆內容:

消費者主張:
1.南陽實業不符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之一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舉證情形:

2.維修技師未使用車輛檢修專用電腦掌握引擎機油溫度與水箱水溫度,僅憑個人經驗未依據標準作業程序檢修車輛;南陽大法務陳報高等法院維修手冊僅提供目錄二頁刻意隱匿消費者有利事證,可證明技師維修過程確有疏失。
3.當庭勘驗行車記錄器光碟,證明水溫確實超過儀表板溫度指針一半以上,儀表板只有轉速指針、時速指針、油量指針及水溫指針南陽大法務也要爭辯,另外水溫溫度應該也沒有辦法燒到紅線吧。

4.消費者客服申訴後,不應由維修爭議當事人(僅具丙級汽車修護士證照)負責拆解引擎(越級保修)及鑑定系爭車輛損壞原因,未由符合維修資格技術人員出具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或車輛檢查報告書。

韓國現代汽車臺灣總代理南陽實業有關車輛汽缸床墊片損壞原因的專業說明

消費者依據行車記錄器時序舉證汽缸床墊片損壞原因的說明

再好的車也要有會修的人,有想過南陽現代銷售為何逐年下滑嗎?
因為"維修沒口碑,車好也難推"
南陽現代近3年總銷量 | ||
年度 | 總銷售量 | 年度總銷量增減 |
2016 | 13150 | |
2017 | 12003 | -1147 |
2018 | 11756 | -247 |
人難免都會有疏失的時候,但我碰到的D級疏失也太多了吧?
南陽實業官網標榜"源於安全、走向現代",我也是基於個人通勤及家人出遊安全理由,願以較昂貴的維修價格將車輛委由南陽實業所屬服務廠維修,但買南陽實業總代理的韓國現代汽車、都回南陽實業的服務廠保養、維修,南陽實業能提供消費者安全和服務嗎?如果能,為什麼我會從台北服務廠、新店服務廠再到土城服務廠,不但車壞掉了人還要進法院爭取權益。
職業訓練法就是考量汽車修護為專業技術職業,在職訓練良窳足以影響其服務水準甚至消費者個人生命財產及道路交通安全,故列入職業證照制度的實施範圍,所以南陽實業應該落實韓國現代汽車認證制度,並投諸成本依職業訓練法精進技師維修服務訓練,肇生維修疏失時則應透過保險理賠等方式分散風險,減輕維修技師與兩位大法務的工作壓力,而不是讓消費者不堪調解及訴訟過程接受將成本轉嫁的不合理要求(出包者做白工不收工資、零件員工價7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