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與南陽現代汽車維修爭議訴訟經驗

簡單結合臺灣高等法院卷證整理一下和南陽大法務交手過程:
一審新北地院沒有程序準備庭,只開一庭言詞辯論庭20分鐘就結束了,但法官講的一句話很有道理『上法院為什麼不請律師』,光窮於應付南陽大法務的訴訟程序干擾、陳覆不實答覆內容,就讓自己像是為了9萬多維修費上高等法院找麻煩的人了。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程序干擾部分:
107年4月份臺灣高等法院第一次程序準備庭,南陽大法務又當庭遞狀,受命法官諭知請兩造先行交換書狀,勿再當庭遞狀,展期至5月份;但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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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高等法院受命法官換人,南陽大法務更是變本加厲第一次程序準備庭未提出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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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程序準備庭南陽大法務延誤遞狀,消費者於書面及當庭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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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11月份程序準備庭更扯了,南陽大法務11月7日及16日遞狀卻未給原告,消費者當庭收訖陳報(三)及陳報(四)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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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陳覆部分就更多了,僅摘舉一點:
南陽大法務不只是透過程序干擾,呈報給高等法院資料也有學問,4月份程序準備庭,受命法官請南陽大法務提出維修準則或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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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大法務於5月14日呈報給高等法院的修護手冊只給目錄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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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法官於11月程序準備庭詢問南陽大法務是否能提供故障排除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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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即於網路查證,並陳報南陽大法務隱匿對上訴人有利部分,可佐證維修技師憑經驗維修是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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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高等法院言詞辯論庭南陽大法務缺席,更是讓消費者失去高等法院合議庭的功能,南陽大法務只要忽悠受命法官一個人就夠了,難怪南陽大法務每次遞狀都打錯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全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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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者保護法Q&A除了政令宣導能發揮實質效力嗎?
法規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7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1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021.問: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所規定之責任是否為『無過失責任』?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意義及要件說明如下:
(一)意義: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二)要件: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
022.問: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如何認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拱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中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為如下之認定: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以免妨礙企業經營者從事商品或服務改良或創新之意願,兼顧企業之良性發展。
(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1、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2、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3、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南陽實業對提供服務內容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高等法院陳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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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主張:
1.南陽實業不符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之一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舉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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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維修技師未使用車輛檢修專用電腦掌握引擎機油溫度與水箱水溫度,僅憑個人經驗未依據標準作業程序檢修車輛;南陽大法務陳報高等法院維修手冊僅提供目錄二頁刻意隱匿消費者有利事證,可證明技師維修過程確有疏失。

3.當庭勘驗行車記錄器光碟,證明水溫確實超過儀表板溫度指針一半以上,儀表板只有轉速指針、時速指針、油量指針及水溫指針南陽大法務也要爭辯,另外水溫溫度應該也沒有辦法燒到紅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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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費者客服申訴後,不應由維修爭議當事人(僅具丙級汽車修護士證照)負責拆解引擎(越級保修)及鑑定系爭車輛損壞原因,未由符合維修資格技術人員出具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或車輛檢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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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現代汽車臺灣總代理南陽實業有關車輛汽缸床墊片損壞原因的專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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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依據行車記錄器時序舉證汽缸床墊片損壞原因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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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車也要有會修的人,有想過南陽現代銷售為何逐年下滑嗎?
因為"維修沒口碑,車好也難推"
南陽現代近3年總銷量
年度 總銷售量 年度總銷量增減
2016 13150
2017 12003 -1147
2018 11756 -247

    人難免都會有疏失的時候,但我碰到的D級疏失也太多了吧?
南陽實業官網標榜"源於安全、走向現代",我也是基於個人通勤及家人出遊安全理由,願以較昂貴的維修價格將車輛委由南陽實業所屬服務廠維修,但買南陽實業總代理的韓國現代汽車、都回南陽實業的服務廠保養、維修,南陽實業能提供消費者安全和服務嗎?如果能,為什麼我會從台北服務廠、新店服務廠再到土城服務廠,不但車壞掉了人還要進法院爭取權益。
    職業訓練法就是考量汽車修護為專業技術職業,在職訓練良窳足以影響其服務水準甚至消費者個人生命財產及道路交通安全,故列入職業證照制度的實施範圍,所以南陽實業應該落實韓國現代汽車認證制度,並投諸成本依職業訓練法精進技師維修服務訓練,肇生維修疏失時則應透過保險理賠等方式分散風險,減輕維修技師與兩位大法務的工作壓力,而不是讓消費者不堪調解及訴訟過程接受將成本轉嫁的不合理要求(出包者做白工不收工資、零件員工價7折)。
胖頫 wrote:
簡單結合臺灣高等法院...(恕刪)

感謝分享,但我還是要買現代。
JackKao38
申請帳號就為了回這句話XD

胖頫 wrote:
簡單結合臺灣高等法...(恕刪)

感恩大大把這些資料分享出來
樓主運氣超好的,碰到二個連法院名稱都會搞錯的菜鳥法務~~

書狀亂遞,開庭缺席,南洋都擺爛成這樣了,放水放到水庫都乾了~~

結果咧?樓主的官司,一審輸,二審也輸,全部輸光光~~

到底是誰沒有道理??

法官不像鄉民,不會只聽片面之詞,公堂上沒有網路上這麼好帶風向的啦..

判決書上,上訴人陳家琪應該是樓主的老婆,訴訟代理人劉世峰應該就是樓主啦。

下方判決書紅字部份就是法官的判斷,看看人家怎麼打臉樓主的。

附帶一提,樓主的訴訟已經判決確定,不能上訴了,再努力帶風向也是沒用的。

不管是南洋或樓主,都與我沒有恩怨或關係,純粹是看不慣一些想利用鄉民風向拗保固的言論。

我的言論對樓主而言,絕對不中聽;樓主聽的懂也好,聽不爽也無所謂。

這種敗訴當事人的情緒,我見多了。怪東怪西怪法官,就是不怪自己沒道理。

好心奉勸樓主一句話,放下執念吧~~

開了5年11萬的車,使用情形沒人知道,機件出問題並非罕見,你如何證明是原廠修壞的?

如果那天不小心發言太激動,被南洋抓到小辮子,那就不是損失幾萬元就可以了事的。

言盡於此。



【裁判字號】107,上易,259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陳家琪 
訴訟代理人 劉世峰
 

被上訴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被上訴人  張華青 
      鄭有展 
上3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宏逸 
      梁德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
部上訴,併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依侵權行
  為法則、債務不履行、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見原審卷第151至152頁),嗣上訴人上訴後,追
  加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卷第323頁)
  ,經核其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係車輛維修所衍生之爭執,
  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華青及鄭有展(以下合
  稱被上訴人3人,個別時各以其名稱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有車輛車號0000-00之休旅車(以下簡
 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前往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南陽公司)土城服務廠完成11萬公里定期保養及
 檢修冷氣怠速不冷之問題,使用後仍有冷氣怠速不冷之問題,
 106年9月4日再回南陽公司土城廠維修,因張華青在未能查明
 故障原因時,竟未使用車輛維修專業電腦診斷讀取有無故障碼
 及掌握引擎機油溫度與水箱水溫度等數據,檢修期間閒置車輛
 過久,致系爭車輛水溫超過儀表板溫度指針1/2以上,未待引
 擎冷卻即於高溫環境下進行節溫器之更換,更換節溫器後未待
 引擎溫度確實下降即重新啟動引擎測試,因水箱水與引擎溫度
 差致汽缸床墊片燒燬變形,上訴人受有損害9萬759元、維修費
 1倍之懲罰性賠償金9萬759元(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共計
 18萬1518元(見本院卷第18頁)。依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張
 華青檢修過不僅查閱維修手冊、閒置系爭車輛,告知上訴人是
 用「應該」及「先換下去試試看」等不確定的口氣,顯見張華
 青完全不具已盡作為義務之專業修繕能力。系爭車輛於106年9
 月4日進場時,並無冷卻風扇不轉、冷卻水管破損或漏水、冷
 卻水箱漏水或損壞及水箱壓力蓋故障等情形。張華青更換節溫
 器後,上午發現、下午確認汽缸床墊片燒燬不能正常運作。依
 據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11時06分至11時52分張華青完成節溫器
 更換,僅使用46分鐘並無需等待近半小時,更換節溫器僅需排
 除水箱水即可更換,引擎內尚有7公升滾燙的機油,張華青「
 以期汽缸內溫度過高時藉由正常作動之節溫器幫助冷卻水流恢
 復正常之循環,而達降溫之效果」引擎散熱方式錯誤,鄭有展
 於11時52分觀察水箱水補充直至11時56分畫面結束時並無發現
 循環水流有持續冒泡情形,可證此期間為引擎汽缸床墊片燒燬
 變形過程,與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資料所載「在引擎很
 熱時,立即將冷水加入到水箱中,會造成汽缸蓋及汽缸體龜裂
 」相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請求
 被上訴人3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0,759元,依民法第
 227條、第23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請求南陽公司
 給付9萬0,759元。並聲明:(一)被上訴人3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
 萬0,759元。(二)南陽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萬0,759元。
三被上訴人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於準備程序到庭及
 以書狀抗辯:上訴人於106年8月18日向南陽公司維修員反應系
 爭車輛冷氣不冷,經檢測後建議上訴人先清理冷氣管路後,高
 低壓數值正常,溫度回復正常。上訴人又於同年9月4日反應系
 爭車輛於停等紅綠燈時冷氣不冷,經張華青檢測高低壓數值正
 常,冷氣運作正常,並無不冷情形,上訴人滯留車未久告知冷
 氣開始不冷,張華青確認溫度升高,更換節溫器後,正常運作
 下引擎水箱內之循環水流出現持續冒泡現象,研判可能因汽缸
 床頭或汽缸床墊片變形,向上訴人說明實際結果需待將引擎拆
 解始能知悉,惟若汽缸床墊片已燒燬變形,則拆解後無法再組
 裝回去,並告知估價費用後,上訴人質疑並拒絕負擔維修費用
 。106年9月4日檢修時水溫表略高一格,斯時溫度約攝氏100度
 至120度間,顯未達可將金屬製汽缸床墊片燒燬之溫度。系爭
 車輛自104年8月24日完成檢修後至同年9月4日再進廠時,相隔
 11日,行車里程數從108,698公里上升至109,745公里,相差
 1,047公里,上訴人自陳106年8月26、27至台南旅遊,合理推
 論上訴人未注意引擎溫度變化而繼續駕駛,造成系爭車輛之引
 擎溫度過高,致汽缸床墊片燒燬變形。汽缸為引擎系統之一部
 ,其汽缸床墊片如因長期溫度過高而燒燬變形,僅會產生該汽
 缸運作異常之現象,不會產生車輛造法啟動行駛情事。
四原審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
 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廢棄。(二)被上訴人3人應連帶給付上訴9萬0,759元
 。(三)南陽公司應給付上訴人9萬0,759元。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上訴人請求超過18萬1,518元部分,原審為其敗
 訴之判決,未據上訴人上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車輛為上訴人所有,自用小客貨,廠牌三陽,出廠年月
  2011年2月,型式SANTAFE,排氣量2199立方公分,燃料種類
  柴油。
 (二)上訴人於106年8月18日駕駛系爭車輛至被上訴人南陽公司土
  城服務廠實施11萬公里保養檢查維修,於106年8月24日交車。
 (三)上訴人向南陽公司員工預約於106年9月4日上午10時檢查冷
  氣怠速不冷,上訴人之配偶劉世峰於106年9月4日10時10分
  駕駛系爭車輛至被上訴人土城服務廠,10時23分開引擎蓋開
  始檢查,劉世峰上車等待冷氣不冷,10時30分劉世峰反應冷
  氣快沒了,張華青發現冷氣壓縮機停止動作,張華青檢修後
  於10時38分離開,車輛閒置,張華青偶爾檢查系爭車輛,至
  10時58分張華青在駕駛座旁告知劉世峰:一半以上了,溫度
  過高冷氣會跳脫,應是節溫器故障,先換下試試等語,劉世
  峰同意更換節溫器,11時6分至11時52分換好節溫器,鄭有
  展觀察水箱水補充情形,11時56分張華青檢視及行車紀錄器
  畫面結束(上訴人行車紀錄器畫面見本院卷第123至133頁)。
 (四)南陽公司於106年9月4日開立起訴狀附件一車輛修維作業單
  ,汽缸頭總成更換、水箱精、節溫器、汽缸頭、引擎上修包
  之預估合計9萬0,759元(見原審卷第13至14頁)。上訴人將
  系爭車輛留置停放於南陽公司土城服務廠至今。
六本件爭點
 (一)上訴人主張張華青、鄭有展檢修系爭車輛有過失,致系爭車
  輛之汽缸床墊片燒燬,南陽公司為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規定,連帶賠償9萬0,759
  元,有無理由?
 (二)上訴人主張南陽公司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債務不履行
  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負無過失賠償義務
  及懲罰性賠償,賠償9萬0,759元,有無理由?
七本院的判斷
 (一)張華青、鄭有展之行為與汽缸床墊片燒燬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3人連帶賠償9萬0,759元,為無理由。
 1.上訴人主張:系爭車輛汽缸床墊片燒燬,是因水溫過高造成
  ,張華青閒置車輛過久,未待引擎冷卻即於高溫環境下進行
  溫器之更換,未以電腦儀器檢測,致系爭車輛引擎水溫超過
  儀表板溫度指針一半以上,致汽缸床墊片燒燬,張華青檢修
  系爭車輛有過失,致系爭車輛之汽缸床墊片燒燬,南陽公司
  為僱用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
  規定,連帶賠償9萬0,759元。被上訴人抗辯:水溫表僅爬升
  至一半,斯時引擎溫度約100度至120度間,未達可將金屬製
  汽缸床墊片燒燬之溫度,否認張華青有閒置車輛過久,亦否
  認有未待引擎冷卻即於高溫環境下進行節溫器之更換,否認
  造成汽缸床墊片燒燬。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受僱人因執
  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
  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為成立要件。故上訴人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
  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據此,因侵權行為、債務
  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之債,自以有損害之發生及責任原因事
  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又所謂相當因
  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
  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
  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
  ,即有因果關係;亦即「無此行為,雖必不發生此損害;有
  此行為,通常即足發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有此行
  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2
  年台上字第2161號、86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上訴人主張張華青、鄭有展檢修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
  之汽缸床墊片燒燬,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自應就此
  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張華青、鄭有展之維修檢測,與系爭車輛之汽缸床墊片燒燬
  間,難認有因果關係。
 汽車怠速時,冷卻風扇正常動作,但儀表板上卻指示出水溫
  異常上升,加速後,水溫反而下降,因汽缸床墊片燒燬漏氣
  至水道中,氣體堵住水道,此時若為怠速,水泵浦轉速低,
  壓力小,水無法循環,水溫就升高,當加速行駛時,水泵浦
  轉速高,水壓大過於氣體阻塞的壓力,水道能循環水體,帶
  走引擎溫度,水溫就降低;在引擎溫度完全冷卻下時,將水
  蓋完全開啟,發動引擎,正常情形短時間內水箱內的水應該
  靜置不變,倘若汽缸床墊片已燒燬,水箱中會冒出氣泡,因
  為汽缸的氣體經壓縮,跑到了水道中,循環到水箱,所以才
  產生氣泡(上訴人所提財團法人車輛研究中心資料見本院卷
  第280至282頁)。汽缸床墊片為金屬製(照片見本院卷第
  207至208頁)。汽缸為引擎系統之一部,其汽缸床墊片如因
  長期溫度過高而燒燬變形,僅會產生該汽缸運作異常之現象
  ,不會產生車輛造法啟動行駛情事。汽缸床墊片有燒燬現象
  ,系爭車輛尚能行使,實際結果需待將引擎拆解始能知曉,
  惟若汽缸床墊片燒燬變形,則拆解後無法再組裝回去。又引
  擎過熱的徵兆,包括冷卻水溫度警告燈亮起,或是指示冷卻
  水的溫度異常的偏向「H」、「130℃」,發現引擎過熱,
  請將車輛停靠在安全的地方,不須立即熄火,讓引擎繼續運
  轉,若停車後仍無改善,則必須立即熄火,熄火等待一下再
  開啟引擎蓋,加速通風增加散熱效果,就算不打開引擎蓋,
  放著休息一下,也是能降低溫度,引擎過熱,倘駕駛者忽略
  愛車的警示,持續開車,甚至猛催油門不當駕駛,則可能造
  汽缸蓋變形...,處理引擎過熱,注重防燙最重要,若查不
  出原因,熄火等待,引擎高溫自然降(被證1財團法人車輛
  研究測試中心儀表板的警示冷卻水溫度亮紅燈引擎過熱資料
  見本院卷第263至271頁)。汽車儀表板上之水溫表,表示引
  擎內部的水溫,儀表上H(HOT)為高溫,C(COLD)為低
  溫,發動引擎後引擎內部已經達到工作溫度,水溫也就有一
  定的溫度,正常情況指針為H和C間一半或再下一格,倘若溫
  度表超過一半又一點點,如果是維持一下子,而沒有繼續飆
  高接近或至紅線區H位置,則尚難導致金屬製之汽缸床墊片
  燒燬。
 本件上訴人之配偶劉世峰於106年9月4日上午9時13日自台北
  市松山區住家出發,於10時10分抵達南陽公司土城服務廠,
  告知有預約檢查冷氣怠速不冷,10時23分打開引擎蓋開始檢
  查(上狀態亦有利於散熱),10時29分劉世峰上車等待冷氣
  不冷,10時30分劉世峰向張華清反應冷氣快沒了,張華清發
  現冷氣壓縮機停止作動,10時58分張華清在駕駛座旁告知劉
  世峰溫度高,一半以上了,溫度過高冷氣會跳脫,先換節溫
  器試試看,11時06分跳至11時52分已換好節溫器,鄭有展觀
  察水箱水補充情形,11時56分張華清檢視及行車紀錄器畫面
  結束(上訴人所提行車紀錄器檔案內容摘錄見本院卷第123
  至133頁)。106年9月4日張華青確認溫度升高,更換節溫器
  後,正常運作下引擎水箱內之循環水流出現持續冒泡現象,
  研判可能因汽缸床頭或汽缸床墊片變形。上訴人同意將系爭
  車輛留在土城服務廠檢修確認故障原因是否為引擎汽缸床墊
  片燒燬(上訴人書狀見本院卷第193頁)。106年9月12日張
  華青拆解汽缸,拆解後確認系爭車輛之汽缸床墊片確實已燒
  燬變形而無法裝回。張華青告知估價費用為9萬0,759元後,
  上訴人認為會涉及鑑定損害原因為何,所以未簽名同意修復
  (上訴人筆錄見原審卷第154頁),然本件審理中,兩造均
  表示不願負擔鑑定費用送鑑定(筆錄見原審卷第154頁,本
  院卷第376頁),是以本件始終未曾送鑑定。本件之檢修過
  程中,水溫表指針並未異常的偏向「H」,則被上訴人3人
  抗辯:水溫表略高一格,斯時溫度約攝氏100度至120度間(
  被上訴人書狀見原審卷第185頁),顯未達可將金屬製汽缸
  床墊片燒燬之溫度,尚屬可信。本件106年9月4日檢測時打
  開引擎蓋,怠速約30分鐘於11時58分時,駕駛座儀表板水溫
  表指針雖曾至一半以上,但尚不足以使金屬製汽缸床墊片燒
  燬;系爭車輛之汽缸床墊片縱係因汽車引擎內水溫過高而致
  燒燬,亦應係在106年9月4日檢修之前,即因溫度過高而燒
  燬變形。系爭車輛自104年8月24日完成檢修後至同年9月4日
  再進廠時,相隔11日,行車里程數從108,698公里上升至109
  ,745公里,相差1,047公里(車輛維修作業單見本院卷第359
  至361頁),上訴人自陳106年8月26、27至台南旅遊(筆錄
  見本院卷第375頁),因系爭車輛有紅綠燈怠速時冷氣不冷
  情形而至南陽公司處檢修(起訴狀見原審卷第9頁,筆錄見
  本院卷第244、377頁),系爭車輛之汽缸床墊片可能在106
  年9月4日之前即因高溫而燒燬,張華青、鄭有展於106年9月
  4日維修檢測時,發現此一(即汽缸床墊片燒燬)事實,106
  年9月4日檢修過程中,並無水溫過高至汽缸床墊片燒燬程度
  之情形,故張華青、鄭有展之維修檢測,與系爭車輛汽缸床
  墊片燒燬間,尚難認為有因果關係。
 至上訴人主張:張華青未待引擎冷卻後進行節溫器更換作業
  、更換節溫器後未待引擎溫度確實下降即重新啟動引擎測試
  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被上訴人3人抗辯:節溫器之更
  換,需等待近半小時,待引擎溫度降至人體得以接受之程度
  後,再以手工方式拆開水箱、引擎連接而進行更換作業等語
  ,經查,節溫器裝置於汽缸蓋之出水口處或汽缸體之入水口
  處,節溫器的功用是當引擎溫度低時冷卻水不能流回水箱讓
  引擎溫度能很快到達正常工作溫度,當引擎工作溫度上升時
  讓高溫冷卻水流回水箱散熱,使引擎保持在80度至90度之正
  常工作溫度(上訴人所提引擎原理及實習第199至201頁、第
  205、210頁,見本院卷第291至293頁、第297、302頁),系
  爭車輛於106年9月4日11時58分時溫度一半以上,水溫約攝
  氏100度至120度,超過人體得接受之程度,應無法以手工拆
  開更換,需待引擎冷卻始能更換,且自上訴人提出之行車紀
  錄器檔案內容觀之,自11時06分至11時52分間並無錄影紀錄
  ,於11時52分59秒畫面為換好節溫器後水箱補水中(見本院
  卷第133頁),其間46分鐘應係引擎熄火等待引擎冷卻及更
  換節溫器之時間,被上訴人3人所辯其等待近半小時,待引
  擎溫度降至人體得接受程度後更換等語,尚堪採信,上訴人
  此部分主張,尚無足採。又上訴人主張:張華青檢測冷氣未
  作用,必須發動引擎運轉、輔以診斷電腦控冷卻水溫度,但
  張華青未以專業電腦儀器監控冷卻水溫度,系爭車輛引擎水
  溫超過儀表板溫度指針一半以上,致汽缸床墊片燒燬云云,
  並提出「引擎原理及實習」一書第215頁為證(見本院卷第
  307頁,上訴人筆錄見本院卷第374至275頁),經查,該頁
  固記載:「(1)發動引擎運轉,輔以V70診斷電腦監控冷卻水
  溫度,並強制電動冷卻風扇不作動。(2)待測試溫度到達後,
  始卸除冷卻水溫度感知器線頭,進行冷卻水溫度感知器電阻
  值量測。」,惟係屬「8-4-2電動風扇系統檢修操作步驟」
  中關於電動風扇系統元件檢修之說明(見本院卷第305至307
  頁),與本件不同,且依本件上開檢修過程之說明,尚難因
  此認為未使用電腦監控車輛冷卻水溫度,與系爭車輛汽缸床
  墊片燒燬變形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再上訴人主張:本件有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資料所載「在引擎很熱時,立即
  將冷水加入到水箱中,會造成汽缸蓋及汽缸體龜裂」(見本
  院卷第268頁)之情形云云,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行車
  紀錄器案內容摘錄,自11時06分至11時52分間並無錄影紀錄
  ,於11時52分59秒畫面為換好節溫器後水箱水補充中,11時
  56分32秒行車紀錄器畫面結束(見本院卷第123至133頁),
  無紀錄之46分鐘為引擎熄火等待引擎冷卻及更換節溫器之時
  間,引擎既已熄火46分鐘,引擎溫度應已下降,而引擎冷卻
  後,於11時52分再度開啟引擎時之補水,並無證據證明是「
  在引擎很熱時,立即將冷水加入到水箱中」之情形,上訴人
  此部分主張,尚無足採。再上訴人主張:如南陽公司自認無
  維修過失,於106年9月7日為何願以不收維修工資、維修零
  作員工價7折優惠與上訴人和解云云,經查,和解磋商過程
  中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所提出之方案,無從認為自認有過失
  或有因果關係。再上訴人具狀請求被上訴人3人提出(1)張華
  青106年9月4日檢修過程查閱之修護手冊,以核對是否與被
  上證二修護手冊相符,(2)經權責主管批示之客訴紀錄影本云
  云,然該等資料與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或被訴人應否負
  損害賠償責任,並無關連,應無調查之必要。末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1)未提出張華青等實際技術訓練之完訓證明,(2)
  未提供符合維修資格技術人員出具之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或車
  輛檢查報告書予上訴人云云,查該等資料與是否有相當因果
  關係存在或被上訴人3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無關連,
  應無調查之必要。
 4.綜上,被上訴人張華青、鄭有展檢修系爭車輛期間,引擎蓋
  打開,儀表板水溫雖曾顯示一半以上,但無繼續飆高接近或
  至紅線區H位置情形,其後引擎熄火,等待引擎溫度降至人
  體得接受程度後更換節溫器,再補水,與金屬製汽缸床墊片
  燒燬變形之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此外,上訴人未
  再舉證證明張華青、鄭有展之維修檢測,與系爭車輛之汽缸
  床墊片燒燬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故上訴人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3
  人連帶賠償9萬0,759元,為無理由。

 (二)南陽公司員工之行為與汽缸床墊片燒燬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
  51條規定,請求南陽公司賠償9萬0,759元,為無理由。
 1.上訴人主張南陽公司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債務不履行
  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51條負無過失賠償義務
  及懲罰性賠償,賠償9萬0,759元。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
  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
  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不在此限。」、「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
  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
  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
  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
  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
  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依本
  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
  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
  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
  ,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民法第227條、
  第23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分別定
  有明文。民法第227條、第231條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成立,債
  權人舉證證明其損害與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存在。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乃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
  務所應負賠償責任之法律規定,被害人依該規定主張商品或
  服務責任時,固不以企業經營者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然
  企業經營者亦非對於一切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損害皆須負責
  ,被害人仍須就商品或服務瑕疵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負舉證
  責任。本件南陽公司員工張華青、鄭有展之維修檢測,與系
  爭車輛汽缸床墊片燒燬變形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已如上(一)所述,故上訴人依上開,請求南陽公司負損害賠償
  責任或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亦為無理由。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3人連帶賠償9萬0,759元,並主張南陽
 公司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31條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消費者
 保護法第51條負無過失賠償義務及懲罰性賠償,賠償9萬0,759
 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上訴
 人追加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請求部分,亦為無理由,併予駁
 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月巴口苗 wrote:
樓主運氣超好的,碰...(恕刪)


樓主運氣真是不好. 打官司的方向有點技術性錯誤.
應以詐欺罪名提訴.

1. 直接打南陽公司維修廠. 不要打維修技師.

2. 就修車結果事實追打. 勿須討論維修過程.

3. 請維修廠提出合理解釋. 為何車子開進去時引擎正常.
經原廠維修處理後.卻變成引擎墊片燒燬 ??

4. 被原廠修壞的車子..反而獅子大開口.要車主負擔維修費用及責任..
這不是詐欺..那什麼叫詐欺???

5. 定讞歸定讞.南陽一直強調維修技師有合格證照.
但不代表原廠技師不會犯錯. 是人都有可能犯錯.

恭賀南陽真是好運.

南陽固然贏得官司,但形象的損失絕對超過十萬。這種雙方各退一步即可解決的小事,就算贏得官司又如何。不要小看樓主一人的耳語所造成的蝴蝶效應。有多少消費者會因此而卻步?就算有啦啦隊護航,消費者還是會猶豫的。
mikewei99 wrote:
樓主運氣真是不好. 打官司的方向有點技術性錯誤.
應以詐欺罪名提訴.


打詐欺罪?您是認真的嗎?

這種類型的糾紛中,告詐欺罪根本不可能成立,不小心還會吃上一條誣告罪。

至於詐欺罪只能告個人,不能告法人這個基本的刑法原理,我猜您一定也不知道吧?

另一個案子的水果哥也這樣告過詐欺罪,結局當然南洋是毫髮無傷。
whyimports wrote:
南陽固然贏得官司,但形象的損失絕對超過十萬。


我也很懷疑,南洋車子賣的這樣差,為什麼還沒倒?

但吃米粉的都不在乎了,鄉民在旁邊喊燒,人家也不會理你的。
JackKao38
一樓就有答案了XD
看起來像是訴訟輸了不甘心
來發文發洩一下
到底是南陽法務太強,還是對手太弱?
感謝蔣萬安委員服務處邀集行政院消保處、經濟部、交通部及勞動部召開協調會爭取消費者權益。
買車時真的要先考量
1.企業經營者誠信
2.技師專業訓練認證
3.是否重視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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