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寇子 wrote:世界真的無奇不有....(恕刪) 既然付了訂金,金額也含稅,為何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請問不開發票是為哪樁??而且您知道很多消費者是在當下被業務半推半就的匆促訂下所謂的訂購合約嗎??賣車有必要賣到那麼沒水準嗎??
deanany wrote:還有,我看你訂單上訂金是10500元應該是含稅,那請問你那天付錢時有拿到發票嗎??(一般如果是想騙錢的業務是不會給發票的)!!如果真如我所說沒拿發票,你還可以去找該營業所主管(非甚麼狗屁業務經理),說貴公司沒開發票,如果不給退,你要去國稅局檢舉!!看看誰比較狠!! 要檢舉人家逃漏稅,請先搞懂稅金規則你付出的金額是訂金+尾款=總價賣方有兩種方式可以開發票一種是訂金開一張發票,尾款開一張發票一種是最後收齊尾款直接開一張總價的發票對於國稅局來說,只要發票金額對的上,賣家要怎麼開都可以(除非是故意一元開一張,擺明濫開發票要拚兌獎的,國稅局才會過問)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要檢舉人家逃漏稅,...(恕刪)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收取訂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而收取訂金,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部分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收取訂金,誤以為收取訂金僅需開立收據,俟買受人交付尾款後一併開立統一發票;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35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並報繳營業稅。該局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於甲公司賣場訂購80萬元之傢俱,支付訂金10萬元並約定3個月後交付貨物,甲公司未就該訂金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查核後,以甲公司未依規定於收受貨款(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就該訂金申報當期營業稅銷售額,乃核認該公司涉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於發貨前,已收有訂金部分,應依法於收訂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報繳營業稅,俾免因漏報銷售額而遭致處罰。(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所以沒有收到尾款一併開立這種事!!收訂金沒開發票就是有鬼!!就是黑錢!!
atk003 wrote:3月多去汐止營業所...(恕刪) 給你一個電話...直接打電話去..02-27886060南陽實業電話.....直接打去投訴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三段48號10樓業務用話術騙你訂車...詳細說明...
deanany wrote:絕對不能有花錢了事...(恕刪) 訂金被吃是因為什麼?還不是消費者無故退訂合約上也沒註明可全退業務利用消費者貪小便宜的心態有更優的單可轉但沒有明寫在訂單上換句話說"你不退單不就沒事了?"買賣交易本來就是這樣東西都訂了還不要訂金被吃掉剛好而已不然人家幹嘛特地為你這張單保留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