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回覆自備機油事宜(編號:9812536)
敬啟者:
一、您98年8月20日電子郵件收悉。
二、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範事業獨(寡)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二為對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規範,藉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有關 您所提相關問題,本會說明如下:
(一) 依據本會83年4月6日第130次委員會議針對指定機油適法性之決議,略以
1、 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各車種因設計不同對機油之需求亦有規格、級數上之差異,限定使用符合API、CCMC、SAE等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機油行為,應屬必要且具正當性。
2、 限定機油廠牌並非必要,應以推薦取代限定,使用級數、規格符合規定之其他品牌機油,不應影響汽車保固之有無。
3、 使用非依規定之級數、規格機油所產生損害部份可取消保固,但並應不影響汽車其他部份原有之保固。前開決議業通函汽車業者知照並促請其於限期內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故汽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油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虞,另汽車業者於使用手冊中,對於車主未依規定使用特定廠牌機油時,單方面約定排除「全部」保固責任之情,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範,本會將依個案之情節依法查處。
(二) 有關要求車主簽具切結書乙節,按本會前揭決議僅規範汽車業者若於車主手冊、保養手冊中,對於未使用符合規格及級數之車用機油所生損害有關保固事宜有所規定時,不應有主張免除汽車其他部分應負之保固責任情事。至若汽車業者與車主基於雙方合意另為保固之相關約定,則屬私法自治之民事範疇,尚難認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 另有關保修廠加收「機油自備-設備使用費」乙節,事涉企業經營成本及管理之考量,屬個別企業之訂價與經營自由之範疇,尚難謂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四、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kinglan wrote:
這就是開板大的重點當...(恕刪)
基本上認識我的朋友或看到我外表的人都會說我是個性溫和的人,大多時候我也會尊重原廠的建議使用原廠零件耗材,但機油我想用好一點才自備,況且機油漏油並非我的錯誤(出問題的機油濾心也是原廠的)。開版除了分享讓大家之到我遇到的問題,也是看原廠用何態度處理這事件。今天樹林廠也收到我投訴事項而電話連繫我提出會補償我損失的費用,接下來我也等到時候總公司正式回復我處理方式。基本上我再乎的不是那屈屈幾百塊,而是是否受到重視。而且如果技師是故意讓我漏油的話,甚至我會提出刑事訴訟來維護我的權益。因為漏油已經危即我的個人安全與可能造成公共危險。
蝴蝶效應大家都有聽過。 不要忽略你我小小蝴蝶的力量
orangebear1006 wrote:
板主放心這100%都...(恕刪)
這就是到現在收到的唯一 回覆~很官方.......看樣子 客服單位也是只能推給相關單位處理(樹林廠)吧!............ 如果下周一還沒回覆我,我大概下一步要找消保官與投訴媒體後總公司才能聽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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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UNDAI 官網回應如下:
您好:
謝謝您對HYUNDAI的支持,非常抱歉造成您的不便,在此致上 12 萬分的歉
意,對於您反應的問題及需求已為您轉達相關單位處理,我們誠心請您見諒,
也請您繼續支持HYUNDAI,感謝您的來信
南陽實業 敬上
HYUNDAI 官網客服中心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