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US原廠放任代理/經銷商蔡家國際惡意漲價銷售ZENFONE2手機,請大家抵制並拒絕此不道德的商業行為!

sniperone wrote:
對不起,我想你誤會公平交易法的法條了
雖然法條是說禁止控制價格,但是目的是要保護消費者,
因此哄抬價格與禁止降價才是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
哄抬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判例搜尋一下就有了,
禁止哄抬被判的我倒是沒找到。

是你自己認為我誤會,還是你很確定?

建議你找個懂法律的問一問。
其實樓上已經有人列出明明白白的中文法條,很容易明白,你也可以參考!

沒有判例不代表不違法。
其實樓上也有很多人解釋過啦。
拉高售價對原廠有利,所以一般而言,很少有原廠會去抑制售價。
壓底售價,會損傷原廠利益,所以原廠比較會有動作。
sniperone wrote:
公平交易法第18條條文稱"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
解讀為不准高是否有根據呢?

「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
「自由決定」……這已經很白話了吧?
就是前面很多人一直說的,重點在「自由」,也就是不准「人為控制」
和「高」或「低」一點關係都沒有!
別人沒貨,我有貨,所以我賣比較貴,我就多賺了!
狀況1:因為我以前就比較會賣,與原廠關係好,信任我,所以我能拿較多貨,賣比較貴,賺更多錢,也讓大家都知道我是唯利是圖的商人。
狀況2:因為我與原廠內部人員有關係(很多種可能...),所以原廠內部人員就給我比較多貨,可以賣比較貴,賺更多錢,可是多賺的錢...
狀況3:...
小沙子 wrote: 「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 「自由決定」...(恕刪)


不好意思,小弟不是法律出身的,
我不是法官不敢逕自解讀條文,
我也找不到相關判例
所以想問原PO是否有依據。

請問大大是否有相關法律知識?又或者有相關判例?
否則自己解讀條文,沒有證據空口說白話恐難令人信服。

換個概念來說,今天勞基法是保護勞工,有人說勞基法規定一年應給七天假,你給十天違反勞基法嗎?

今天原廠抵制經銷商屯貨哄抬,經銷商說原廠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禁止他抬價違反公平交易法。怎麼聽都覺得不合理吧。
sniperone wrote:
不好意思,小弟不是法律出身的,
我不是法官不敢逕自解讀條文,
我也找不到相關判例
所以想問原PO是否有依據。

嗯嗯…沒關係,所以我前面就說了,你還是自己去找個懂法律的人問一問吧!
不然我們再怎麼說,你也是可以懷疑我們提出的「依據」不一定是真的。
尼采:一個有強烈決心的人,將無所不能!

sniperone wrote:
目前看到的判例都是限制經銷商降低價格因此被罰,
沒找到限制抬高價格被罰的。
公平交易法第18條條文稱"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
解讀為不准高是否有根據呢?


http://www.omniservice.com.tw/law/_2JPY--oo2yccao_urae.pdf
三、是否可以約定銷售價格之上下限
有些廠商為了規避公平交易法的規範,於是和經銷商約定一個價格區間,比如說某樣產品只能以三十元至四十元賣出,另外,也有廠商和經銷商約定不得高於五千元或不得低於一萬元等的上、下限價格,但這樣的行為仍然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立法精神,這種約定仍然無效。
alien1234 wrote: http://www.omnise...(恕刪)

謝謝回覆,
不過公平交易法已經有修正過,此處的法條是舊的,不具參考價值
小沙子 wrote: 嗯嗯…沒關係,所以我前面就說了,你還是...(恕刪)


我後來又上公平交易委員會查詢過,發現公平交易法已經修訂過
http://www.ftc.gov.tw/upload/4a035120-41a7-455c-9733-67ced29b6ccf.doc

第十九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二、本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防止事業對商品轉售價格為限制,惟現行條文所採約定無效之規定,究屬民事契約之效力規定,或係歸責該行為具限制競爭內涵之違法性格而為禁止規定,時有爭議。為杜爭議,爰明定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另參酌國際潮流之趨勢,如最高轉售價格等有正當理由者,即不在此限,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
可以錄音爆料給水果!

讓他紅一下

抵制最快就是上新聞啦


小沙子 wrote:
嗯嗯…沒關係,所以...(恕刪)



請問小沙子你就是Dr. Zen 內測達人 沙沙比 嗎 發表會有看到你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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