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iverson wrote:有個著作權疑問想問...(恕刪) 這種公開的場景 其實要認定是與作者一模一樣的照片其實很困難 用修圖程式修改 刪除特定的人事 光影 焦點偏移 其實很難判定是侵權 除非真被檢舉被調查 沒出境就間接證明侵權 假的真不了
這就是我在七樓標明「連結」的說明與分享⋯⋯可惜,大家好像沒有連進去認真看⋯⋯,因為我的部落格,就是follow這樣的標準。在這樣的規範下,應該是可以的(不過這是申明,不是法條)。附註:著作權法五十二條: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103TATAMAMA wrote:如果沒營利且標明出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