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g710418 wrote:請問我該怎麼確定老...(恕刪) 是不是依視路? 這問題 留給別人回答..(因為有點好笑..)我是想告訴你 這世界 有一種東西叫做"偏光外掛太陽眼鏡片".你白天開車時 在你的眼鏡上 加上那片偏光外掛鏡片 就可以把中控台上那片醜到爆的遮光墊拿去丟掉了.
pig710418 wrote:引文鏡片我們自己無...(恕刪) 鋪個醜醜的毛毯 是為了好放東西?...要好放東西 應該是一片薄博的止滑墊吧..把車上的東西放在毛絨絨的毛毯上? 是故意要給東西"滑"的嗎?..仿冒依視路的紙袋? 你想像力也太豐富了吧..你應該是大白天 認為在車上怎麼不會變色 才會懷疑鏡片是不是真的吧.現在的隔熱紙 過濾紫外線的能力都能做到快100%..在車上鏡片無法感應到紫外線 要怎麼變色?.你看看..如果鏡片鏡片袋是假的 罰則會有多重.台北市眼鏡商業同業公會光學主委張騰達先生於本期當代專文探討鏡片列管醫療器說明,請參見下文: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8月10日發文,公告一、「矯正鏡片」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須待合醫療器材管理相關規定,應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且產品標示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範例如附件一)、其販賣、製造業者,需領得藥商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二、第一等級醫療器材係以藥商具結產品符合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品項鑑別,應依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詢醫療器分類分級品項及管理模式。三、原持有「處方鏡片」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前,得無須繳納規費向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許可證變更相關事宜,逾期則須繳納規費。四、有度數泳鏡、滑雪護目鏡及壁球護目鏡等安全用眼鏡及運動用眼鏡,非供日常生活配戴用之鏡片非屬「矯正鏡片」品項鑑別範圍,不以醫療器材列管,不得刊載或宣稱任何療效。為此台北市眼鏡公會光學主委張騰達先生特為文說明鏡片列管醫療器材之法令與注意事項之問答,詳如下。相關法令:藥事法:第0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說明:鏡片歸屬醫療器材管理,所以「鏡片」於藥事法內統稱「藥物」,藥事法規範的「藥物」,均包含鏡片。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說明:只有「藥商」才可以販售藥物(醫療器材),眼鏡店若未申辦「販賣藥商許可證」,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即不可販售鏡片。所以路邊攤或是一般商店未申辦「販賣業藥商許可證」者,亦不可以販賣有度數老花眼鏡。第40條: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在台灣製造鏡片者,其供應商必須要取得「製造業藥商許可證」,此鏡片可以標示產地為台灣,所以沒有取得「製造業藥商許可證」的供應商,其供應的產品當然不可標示「台灣製造」。進口之鏡片進口商須領有「販售業藥商許可證」,每一進口品牌的每個製造廠,均應向衛生署申辦「醫療器材許可證」(例如A品牌有三家工廠在生產,這三家都必須要申辦「醫療器材許可證」,俗稱「一廠一證」),其標示產地必須依造工廠所在地標示產地。(自民國100年起,鏡片進口商進口鏡片時,其出貨工廠的出貨單、發票及報關單所載之工廠,若未申辦「醫療器材許可證」,則海關將不予放行)。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說明:只有鏡片製造商、代理商可以申請藥物廣告,眼鏡店不能申請藥物廣告。眼鏡店只能請上游廠商提供廣告物,若是上游廠商提供的廣告物違反藥事法,其責任應由上游廠商來承擔。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說明:鏡片以醫療器材列管,所以鏡片代理商刊登廣告時,應事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送審,於核准後才能刊登廣告,或是印製廣告宣傳品。若是眼鏡店自行廣告而違反藥事法,可能會有20萬元以上的罰款。(於衛生署協調會時,官員尚未確定是否會比照隱形眼鏡的嚴格程度來管理,所以需要一段適應時期)。違反第66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說明:鏡片以醫療器材列管,醫療器材只有功能,而沒有療效(藥品才有療效),所以不可以宣稱療效(除非經過主管機關許可)。鏡片外封套須依照「藥事法第75條」標示,這是鏡片供應商必須要做的事,其標示只能說明規格,而不能宣稱療效。違反第6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第75條: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分別刊載下列事頸:一、廠商名稱及地址。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三、批號。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七、副作用、柰忌及其他注意事項。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說明:鏡片供應商必須要將鏡片外封套須依照「藥事法第75條」規範標示,其標示只能說明規格,而不能宣稱療效。(衛生署發布範例如附件一)消費者有權利要求眼鏡店提供鏡片包裝袋,若未能依照「藥事法第75條」規範標示者,可能會遭受檢舉。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販賣、陳列者,依本項規定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問答集:一、鏡片列管的編號為何?答:列入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之編號M5844號『矯正鏡片』。鏡片是否已經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可以查http://203.65.100.151/Do8180.asp『藥物、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作業網站』,至99.9.22日止,已經發出96張「鏡片醫療器材許可證」,此網站可以查詢每一張許可證的製造廠及產地的詳細資料。二、是否眼鏡店都可以賣隱形眼鏡、藥水及一般矯正鏡片?答:賣隱形眼鏡、藥水及有度數矯正鏡片等均屬「醫療器材」,眼鏡店需依照規定(藥事法第27條)向地方政府辦理「藥商登記證」,才可以販售隱形眼鏡、藥水及有度數矯正鏡片。三、如果醫療器材廣告要先將廣告內容送審(藥事法第66條),要如何送審?答:眼鏡店不能送審,只有代理商或是製造商才可以送審自家的商品廣告(藥事法第65條),所以眼鏡店沒有對上游廠商的產品廣告權利,若是上游廠商提供的廣告物違反藥事法,其責任應由上游廠商來承擔。若是零售台家擅自處理廣告(例如自行廣告某品牌鏡片的拼價活動)以致於違法受罰,自然須由零售店自行承擔。四、廠商提供的宣傳廣告要注意什麼?答:廠商提供的宣傳廣告要注意:1. 鏡片需經衛生署「醫療器材許可證」核准。2. 向地方主管機關送審,取得衛廣字號。3. 『許可證』、『廣告許可』等不可過期使用。4. 不可以宣稱療效。(衛生署是否放寬廣告許可流程,尚未得知,屆時再觀察)。五、違反藥事法廣告規定要處罰多少錢?答:違反藥事法廣告規定,要處罰新臺幣2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事法第92條)。六、何謂宣稱療效?罰則為何?答:業者若未申請,而在廣告物宣稱如「有效抑制兒童水晶體膨脹」、「減緩兒童近視度數增加」、「保護眼睛不受傷害」、「讓你眼睛更健康」等等之用詞均屬違反「藥事法」(藥事法第69條)。以上所稱『廣告物』包含電視、報紙、廣播、雜誌、網路、牆面廣告、海報、宣傳單、廣告車、布條、價目表、產品包裝、簡訊、車體廣告、燈箱片…….等。若是違反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91條)。七、網路上是否可以販賣有度數矯正鏡片?答:有度數矯正鏡片屬「醫療器材」,沒有辦理「藥商登記證」的網路虛擬商店不可以販售醫療器材,否則處以新臺幣3萬元上15萬元以下罰鍰(藥事法第92條)。八、鏡架是否列入醫療器材管理?答:鏡架、無度數太陽眼鏡、非供日常使用之有度數泳鏡、運動護目鏡等均不列入「醫療器材」管理。至於 你說很便宜?..是多便宜 會讓你感覺到很便宜?..這副眼鏡 如果 超過5K 就不算便宜了.店家如果賣你6~7K算正常..
pig710418 wrote:呵呵…因為原本買視...(恕刪) 4000算有便宜到啦..框成本大約1.2K 鏡片成本1.8K上下 還是有賺啦 ..賺不多就是了..應該是老闆下訂單訂片時 打錯電話 訂成依視路鏡片.所以 算你4K 是視亨的報價..結果 訂錯鏡片 訂成依視路 一樣只收你4K 就算佛心價了..恭喜你 算有便宜到..不然就是...聽說...odbo鏡架 最近有人在對岸下大訂單 進貨成本壓到1K以下了..去買一片偏光外掛太陽鏡片 白天掛上那鏡片 你就會完全看不到擋風玻璃反光照到中控台的影像了.
鏡片並不會很貴貴的是管銷成本+店家想要有一定的利潤而且總代理也會對下游的經銷商控管訂(售)價也就是定價後的折數空間會有一定的底線以免有人破壞市場行情我姐配的依視路全視線 3500我的是無框眼鏡 配防暴型的 4000都只配鏡片 沒買框其實這樣也沒多便宜只是比其他店家合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