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funtime wrote:由你們比較的商品跟老...(恕刪) 4000元是小錢,你當我是住在天龍國嗎?我只是很喜歡眼鏡,喜歡跟愛好眼鏡的人討論,你不會跟同好討論你的愛好嗎?從一開始到結束都是我去調整眼鏡,然後我朋友去看眼鏡,我們請老闆介紹而已...只是後面的事情就跟文章一開始發生得那樣...
現場沒講好.人都回家了還索賠啥~就算腳架壞了叫廠商換一個那都是簡單的事你如果良心不安就拿錢給他.叫他把眼鏡給你.回來自己拿去換一下腳架.如果沒啥錢就別理了.他再打電話來就不接是能咬你逆.我告訴你.你在這邊po這文.只會得到一堆不客觀的答覆.因為不是回話的弄壞的.回的只是利用大家能讚許的理論來回你~相信我..兩個建議你擇其一。要是我就叫廠商吸收換一隻.給客人留個好印象.這樣以後客戶才會更多介紹~一點小事而已樓上有從事眼鏡10年經驗的.那我就是從事眼鏡20年經驗的。
如果樓主主張是仿效老闆拉扯鏡框導致意外發生狀況就跟前面的假設不同比如你今天去試車,業務表演甩尾給你看讓你甩 你也甩得很高興後來試乘別台,業務沒跟你說這台可以不可以甩,結果一甩就撞牆了你可以去查看看,責任不是100%屬於顧客回到原點 以前IC一支賣12000的時候我跟熟店買過6000所以你跟我說這16000的鏡框沒賺超過4000我不信這樣的店家連個4000都吸收不起?要嘛當場就說要等報價再討論賠償金額說了自己吸收又出爾反爾,這樣做生意的態度也是不怎麼樣應該說要多幫我介紹讓我少虧點,真是糟糕的店家
如果撕破臉的話大概店家會跟我查到一樣的資料毀損: a.毀滅:使財物不復以原有方式存在; b.損壞:使財物全部或部分喪失其原有功能、價值。 (2)《民通》規定侵害物權行為主要有侵占、毀損兩種。 2.須有損害實施實質條件:指物權人的物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不一定是財物損害。 (1)直接損失。 (2)間接損失: A.未來可得利益/非既得利益:判斷時間標準為侵權行為發生時; B.未來必得利益/非假設利益:該利益的取得具有現實可能性,不是抽象可能性; C.該利益損失必須為侵權行為可及範圍內。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4.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編輯]損害賠償原則 損害賠償原則包括三點: (1)全部賠償原則:指加害人應當賠償因其加害行為給物權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2)損益相抵原則: A.如物權人因損害發生而受有利益,應當將此利益從損失額度中予以扣除; B.侵權人僅就二者差額部分予以賠償的原則。 (3)過失相抵原則:指在侵害物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中,由於雙方的混合過錯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責任的原則; A.過錯比較:指通過比較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過錯性質、過錯程度,以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承擔和責任程度。 B.原因力比較:指通過比較引起損害發生的各種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確定雙方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①當事人雙方過錯無法確定時:應以原因力大小確定責任比例; ②當事人雙方過錯程度能夠確定時:原因力大小對責任分擔起微調作用。[編輯]損害賠償方式 損害賠償有二種方式: A.折價賠償:指將物權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摺合成現金,以金錢予以賠償; B.實物賠償:指以同種類、同質量的物替代受損害的物。
vsop999 wrote:現場沒講好.人都回家...(恕刪) Markus T的特色是鏡框材質醋酸纖維,且鏡框和鏡腳無螺絲設計。壞的買回去修,也是一種困難。有些品牌的東西,是店家要請廠商給他販賣的有時候廠商還會篩選店家,符不符合商品形象不是一句叫廠商吸收那麼簡單我想原本店家,應該也有想過要請廠商吸收可能也是因為壓不下去,所以才向樓主求償樓主說他喜歡眼鏡,請店家介紹,然後才不小心弄壞眼鏡這個觀念真應該改一下我喜歡超跑,不過就算有機會可以試駕我也不會去考慮因為我知道有個萬一,對我來說會是個負擔。Markus T的眼鏡幾乎都是破萬的,拿起來觀賞以前早該有個心理準備
vsop999 wrote:現場沒講好.人都回家了還索賠啥~就算腳架 請問一下20年經驗的前輩,要拿從事眼鏡相關的勞保證明出來看看嗎?我可以提供我的出來,願意嗎?請別說的那麼篤定... 全台賣這牌的店家,還真的沒幾間有能力請代理免費吞下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