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很好~很簡單
以後不要買那些牌子就好啦,反正二手不給賣是吧...
BLUE WAY、NIPPON BLUE、鬼洗、地藏小王、ET BOITE
這些牌子二手市場以後看不到
我看變成LEVI'S要獨大了...



盜版的不去抓抓二手的
可笑至極
補充:
轉自這裡: http://www.mission.com.tw/news-view.asp?idno=308
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爲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稱之為「商標權的權利耗盡」,又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意即商標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的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故權利已經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權利耗盡」理論依其效力可分為「國內耗盡」與「國際耗盡」二種。「國內耗盡」係指權利人僅就其商品於本國內銷售後產生權利耗盡,至於由外國第一次進入本國市場之商品,其權利仍未耗盡,權利人仍得主張權利(我國的著作權法即是採國內耗盡原則)。而「國際耗盡」則是指無論國內或國外,商品第一次經權利人同意於市場上流通後,即已產生權利耗盡,權利人不得再對該商品主張權利。我國的商標法乃是採「國際耗盡」原則,亦即不論是各種二手商品的買賣,或是「真品平行輸入」(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係指非 代理商之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原廠之商品販賣而言,即坊間常稱之「水貨」),由於商標權已於第一次銷售時權利耗盡,所以均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