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主管與俏OL wrote: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恕刪)
拿發票報帳要小心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營業人因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款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者,其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以,營業人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屬違反上開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98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規定,如經查明為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持乙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2,760萬元,營業稅稅額138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其雖有進貨事實,惟係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補徵營業稅額138萬元外,並依前開規定就虛報進項稅額及未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憑證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除可免除漏稅之處罰,並得免除其刑。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如果還有公關公司陪同去, 所有開銷公關公司全包了
編輯完全沒有花到錢,
採訪完稿後最後還可以開個Service Fee再向公關公司要錢
集Service Fee滿多少錢後可以換很多東西, 沒有帳的問題
樓上留了一個伏筆給我, 當然也有不配合的問題
關鍵字搜尋,"三星被踢爆 IFA 展強逼科技部落客站台代言"
由"電信蜂"記者鄭彙翰/報導
以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2924163
以及在該棟第116號,
韓國正宗Samobile01事件

IFA 2012派去採訪三星的仍是此次改圖的主角

[補給中斷,被鎖文了]
hcghost wrote:
我想問一下蔣大,貴站...(恕刪)

唉唉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