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home線上購物退貨須付費:國際牌麵包機(SD-BMS105T):廠商允諾全額退費,詳見補充

網購是有猶豫期或鑑賞期
但不是試用期
這篇讓我覺得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國際跟PC真的太軟弱了
如果每個人都用這種方式整網購
我想總有一天消費者會自食惡果
(將來每個人都會買到2手品)

常常看到很多人網購後,就"試用看看"
不合在退,我真覺得這種心態很不可取
所以蠻支持廠商的整新費
有這個整新費,至少可以減少一些試用者



t5685963 wrote:
網購是有猶豫期或鑑賞...(恕刪)


按台灣法律,實體店面沒有後悔的機會。

而實體店面需要店租,人事,水電,所以通路成本比網路高一些。

如果廠商認為通路的退貨會影響獲利,大可在實體通路上販賣,不要上網路。

進廚房還嫌熱?

廠商看上網購的廣大客群,卻又不想負擔退貨風險?

如果高道德要求消費者的退貨,為何不高道德要求廠商的行銷廣告的真實性?

附上新聞連結,或許事實與新聞有出入,但針對消費者使用"暖爐"的實際狀況,與業者的宣稱數字(油耗),您認為該吞該退?
媒油暖器退貨,收整新費

另一方面,如果廠商總是用不實廣告讓消費者買單,卻不肯全額退貨,那網購不是亂象,反而是消費者的保障!


前幾天看新聞報導的

消保官解釋

物品非經使用後無法得知功能是否正常的

廠商不得要消費者付整新費


所以盡管退別擔心
看不懂TOP 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

jack185 wrote:
進廚房還嫌熱?


就這個觀點其實是同意的
不宜/不能提供網購通路的商品
就乖乖在實體通路賣
網購上價了還說因產品特性如何如何
要求人家不准拆
人家消保法可沒規定這個但書

不過現在很多商品實體通路跟網購幾乎同價了
甚至前陣子在看冰箱,賣得還比網路便宜
真不知道是店面壓縮成本還是網購太好賺
如果是前者,有點擔心哪天零售業會全面消失

fzz wrote:
很多商品實體通路跟網購幾乎同價...(恕刪)


應該說是台灣的網購/電視購物的生態有點走樣。

我以前的公司在東森購物上架(10年前),東森要求的利潤是30%。

現在怎樣我就不知道了。

但是,這樣的通路成本,實體價格會比較低,並不意外。

退一步說,哪裡有利哪裡走,商之本性。

但是哪個通路"保證賺",不賺是消費者"奧客",這就很詭異了。

1953li wrote:
消保官解釋

物品非經使用後無法得知功能是否正常的

廠商不得要消費者付整新費

這裡的正常跟樓主的情況有點差別
消保官講的比較像是瑕疵擔保
產品有瑕疵退貨當然沒問題
但樓主的情況是產品功能與他期望的有落差。
而且已經使用過了。
就像洗衣機標榜安靜,使用者洗過覺得不夠安靜。
但每個人對聲音大小感受不同。
而且以消保法來看,不只使用過,只要拆箱,消費者
在沒有辦法復原的情況下,業者就有權利跟消費者收
整新費用。只是大部分業者不會這麼做。

臺灣消費者長期處於不良消費環境下過日子,加上政府有意無意頃向保護
財團利益,造成廠商坐大甚或是與取與求,如那遠通電收就是一例。 至
於那些黑心商人就更等而下之。

你要說有吵才有糖吃,這點毋庸置疑,但這也是消費者的無奈,因爲公權
力已經睡着了,假若消費者再不團結,利益損失沒有人重視,也是再情在
理,你都不在乎,廠商更不會在乎。 廠商用誇大不實的廣告詞令以刺激
消費,你要每個消費者都對各行個業,都要有專業知識嗎? 這是強人所
難。

這些工作應該是我們的公僕事先該我我們做好的。 假如廠商依然要
用誇大不實或是曖昧廣告詞令來刺激消費,那麼消費者的退貨,也應該要
心悅誠服接受,那是殷實的商道作爲。







t5685963 wrote:
網購是有猶豫期或鑑賞期
但不是試用期
這篇讓我覺得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國際跟PC真的太軟弱了
如果每個人都用這種方式整網購
我想總有一天消費者會自食惡果
(將來每個人都會買到2手品)

常常看到很多人網購後,就"試用看看"
不合在退,我真覺得這種心態很不可取
所以蠻支持廠商的整新費
有這個整新費,至少可以減少一些試用者
orea2007 wrote:
是瑕疵擔保...(恕刪)


我想,先定義"瑕疵"。
商品外觀或是按鍵功能,如掉漆或是按鈕沒作用,這比較沒爭議。

"廣告瑕疵"呢?

廠商宣稱如何如何,但這些"如何",商品不使用就無法驗證,您舉例的音量很好,但是這些是有定量值的,噪音多少分貝,如果使用時候的音量,超過廠商宣稱的,請問,您要退還是要吞?

換一個角度問,商品明明是80分貝的音量,為何廠商宣稱"低於50分貝,超靜音"?

而商品不拆封使用,又如何知道使用音量是50分貝,還是80分貝?

您說:"消保法來看,不只使用過,只要拆箱,消費者在沒有辦法復原的情況下,業者就有權利跟消費者收整新費用。"

但條文(消保法19條)明訂: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民法259條第六項: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後法已針對前法做效力說明,不知道您堅持引用民法259條的原因是?

回到本人發樓說明,本人要求廠商按說明書所載程序,設定,材料,完成與說明書所附照片"外觀"雷同的成品,也從沒要求廠商做出口感或是吃起來像是什麼蛋糕的要求,就很清楚表達,敢貼出照片,那我要求跟照片雷同總不過分吧。

最後一點,東西買了不用,用了怕廠商賺不到錢,所以不退,請問這是怎樣的邏輯,請開示愚者如我。
樓主若一開始就說明清楚,並把你成品的照片和DM上的對照清楚,強調應是成品外觀的落差而不只是情緒性的說做不出滿意的口感,事情就簡單多,而且做蛋糕和麵包本就有其技術性,要不然外面的甜點師都要失業了,因幾千塊的機器就可取代了,若只是參照說明書做而說做不出像外面賣的一樣的蛋糕,再把用到焦黑的商品退回,會被認為是奧客是理所當然的
一串下來

居然有這麼多人為國際牌辯護

真是佩服到底了

看不懂TOP 5%說甚麼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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