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5685963 wrote:
網購是有猶豫期或鑑賞...(恕刪)
按台灣法律,實體店面沒有後悔的機會。
而實體店面需要店租,人事,水電,所以通路成本比網路高一些。
如果廠商認為通路的退貨會影響獲利,大可在實體通路上販賣,不要上網路。
進廚房還嫌熱?
廠商看上網購的廣大客群,卻又不想負擔退貨風險?
如果高道德要求消費者的退貨,為何不高道德要求廠商的行銷廣告的真實性?
附上新聞連結,或許事實與新聞有出入,但針對消費者使用"暖爐"的實際狀況,與業者的宣稱數字(油耗),您認為該吞該退?
媒油暖器退貨,收整新費
另一方面,如果廠商總是用不實廣告讓消費者買單,卻不肯全額退貨,那網購不是亂象,反而是消費者的保障!
財團利益,造成廠商坐大甚或是與取與求,如那遠通電收就是一例。 至
於那些黑心商人就更等而下之。
你要說有吵才有糖吃,這點毋庸置疑,但這也是消費者的無奈,因爲公權
力已經睡着了,假若消費者再不團結,利益損失沒有人重視,也是再情在
理,你都不在乎,廠商更不會在乎。 廠商用誇大不實的廣告詞令以刺激
消費,你要每個消費者都對各行個業,都要有專業知識嗎? 這是強人所
難。
這些工作應該是我們的公僕事先該我我們做好的。 假如廠商依然要
用誇大不實或是曖昧廣告詞令來刺激消費,那麼消費者的退貨,也應該要
心悅誠服接受,那是殷實的商道作爲。
t5685963 wrote:
網購是有猶豫期或鑑賞期
但不是試用期
這篇讓我覺得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國際跟PC真的太軟弱了
如果每個人都用這種方式整網購
我想總有一天消費者會自食惡果
(將來每個人都會買到2手品)
常常看到很多人網購後,就"試用看看"
不合在退,我真覺得這種心態很不可取
所以蠻支持廠商的整新費
有這個整新費,至少可以減少一些試用者
orea2007 wrote:
是瑕疵擔保...(恕刪)
我想,先定義"瑕疵"。
商品外觀或是按鍵功能,如掉漆或是按鈕沒作用,這比較沒爭議。
"廣告瑕疵"呢?
廠商宣稱如何如何,但這些"如何",商品不使用就無法驗證,您舉例的音量很好,但是這些是有定量值的,噪音多少分貝,如果使用時候的音量,超過廠商宣稱的,請問,您要退還是要吞?
換一個角度問,商品明明是80分貝的音量,為何廠商宣稱"低於50分貝,超靜音"?
而商品不拆封使用,又如何知道使用音量是50分貝,還是80分貝?
您說:"消保法來看,不只使用過,只要拆箱,消費者在沒有辦法復原的情況下,業者就有權利跟消費者收整新費用。"
但條文(消保法19條)明訂: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民法259條第六項: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後法已針對前法做效力說明,不知道您堅持引用民法259條的原因是?
回到本人發樓說明,本人要求廠商按說明書所載程序,設定,材料,完成與說明書所附照片"外觀"雷同的成品,也從沒要求廠商做出口感或是吃起來像是什麼蛋糕的要求,就很清楚表達,敢貼出照片,那我要求跟照片雷同總不過分吧。
最後一點,東西買了不用,用了怕廠商賺不到錢,所以不退,請問這是怎樣的邏輯,請開示愚者如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