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home線上購物退貨須付費:國際牌麵包機(SD-BMS105T):廠商允諾全額退費,詳見補充

jack185 wrote:
事由:本人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於網路平台PCHOME

現在是民國103年
明年才是民國104年
---你的心,決定你眼睛所看見的方向---

百葉窗 wrote:
現在是民國103年明...(恕刪)


多謝指正,已修改。

喵你二拳 wrote:
廠商收整新費也算是合理的...(恕刪)


本人已申請仲裁,若結果如您所言,本人亦無怨言,該付多少,絕無貳議。

那國際牌是否要在商品說明內,註明"非瑕疵退貨,需附整新費XXX元整"?

另外,11月5日退貨到現在,貨款依然被PCHOME壓著,要不要付我延滯息?

jack185 wrote:
所以口感就只能這樣(個人使用心得也是如此,所以我退貨了),卻在說明書上,廣告上打"可以做蛋糕"是啥意思?


你可以退貨我沒有問題
畢竟不符需求是事實
但這機器做出來的蛋糕不符你的要求
不見得也不合別人的胃口
廣告上打"可以做蛋糕" 你能證明他不符事實嗎?
要證明只有一個方法 你照手冊做出來的東西給人試吃
只要有人說這是麵包 你就能告它廣告不實
但僅止於此 只能說是廣告的問題

如果機器還在你手上
請你也依食譜一樣做一份教學圖文
讓大家看看這機器做出來的東西是什麼樣的水平
以造福其他人
3C的世界裡,別滿腦子只想著"超值"。就像無線網路一樣,別人推薦的,只適用在他家的環境,到了你家又是另外一回事。小烏龜牽到北京也不會變成千里馬。
viphone wrote:
請你也依食譜一樣做一份教學圖文
讓大家看看這機器做出來的東西是什麼樣的水平
以造福其他人...(恕刪)


這是個人依食譜所做的蛋糕(除了材料牌子不敢確定跟原廠一樣,其餘分量相同,連泡打粉都加了),流程跟26樓PO的說明書食譜一樣,東西都倒進去,ONE TOUCH,成品如照片,口感屬於乾硬。

如果廣告或說明書有某種功能,實際按表操作並沒有-->可以考慮用 物品瑕疵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可以用民法359及356 主張物品瑕疵 解除契約或..

IF... wrote:
PChome的退貨條款也是契約的一部分
購買了表示同意契約內容...(恕刪)


不平等的契約與法律有抵觸時,以法律為優先
契約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要不然法律是寫好玩的嗎

苦主要監持下去,再沒辨法只好找新聞記者吧,
想退就退吧,照著流程跑就好。

我家也是買過數台麵包機,出來的麵包就是一個難吃可以形容。

蛋糕還是手做用烤箱才是正常的做法,麵包機連麵包都做不好了,做蛋糕想都不敢想。
上星期我也在電視購物買了一個電鍋,電話那頭小姐也和我講解,如果一經使用,就不能退貨
我也同意,因為誰也不想買被別人試用過的電鍋吧

胡不扯 wrote:
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自己其實已經當了一個奧客。
消保法規定的七天猶豫期,是指消費者經由網路購物取得商品後,可以未拆封保留,在七天內決定要不要買,
若是有拆封使用過後,除非商家有特別同意有一定期限試用期,否則就是視同購買,沒有退貨問題。...(恕刪)




難怪COSTCO生意這麼好

看來是我人品好,買到現在沒遇過退貨

以後除了食物,不再pchom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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