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強調我沒有要以身試法的意思,只是有點好奇整新費是不是賣家可以自由開價?畢竟最終目的都是要「勸退」沒有要買產品的「客人」,換句話說對一般人沒差?個人覺得除非電商有什麼超級優惠,不然在實體店面當場驗機似乎還是最理想的。以某一款平板為例,在同一個電商平台的不同賣場,各有不同的整新費用,如下:收 10 ~ 20% 的賣場:收 15% 的賣場:收 50% 的賣場:收 50% 的這個賣場應該可以達到最好的「嚇阻」效果吧,直接嚇跑想亂退貨的人。
真正有心要買的人 跟本用不到這些條款而且你去看 這些要求超高整新費用的商家基本上都是吃貨來賣 買斷消費者真的買了 不喜歡 要求退貨他只能自己吃下來福利品一定要折價那些折價商家不想吃怎麼辦 轉嫁給退貨的消費者就這樣惡性循環 三星跟中國來的倒是豪爽要退直接退 沒跟你那邊啦啦啦Apple “不是我的問題 消費者要退 請自行吸收”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縱使因消費者進行必要檢查等事由,導致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消費者仍得於七日內得解除契約,即俗稱之鑑賞期(使用期)。因此,商品送來後,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而拆封商品包裝或使用商品,仍得於七日內主張解除合約。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之規定,賣家應返還受領給付之金錢;買方應將受領之給付物回復原狀並返還之。因此,消費者進行前述必要檢查時,如導致商品毀損(例如商品包裝因拆封而有毀損)、滅失或變更(例如商品含有消耗性零件,一經使用將會減少其使用壽命等),導致無法回復原狀,買方即須依同條第6款「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之規定,按商品毀損、滅失或變更之範圍內償還價額,即俗稱之整新費。但是,回復原狀所需之整新費多寡,須由賣方舉證說明,並非任由賣方單方面定之。整新費雖未統一規定該收多少金額,但業者收取高額整新費也是沒有道理的,若民眾對於整新費認定有疑問,是可以向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協調的。至於民眾有無造成商品損壞,認定上容易出現糾紛,所以消基會也建議民眾可以在收、還商品前後,都用手機拍照、錄影存證,以避免爭議。
其實這些平台跟廠商的附加的條款跟消保法抵觸若要訴訟法官的判決最後還是會以消保法為依據只不過多了標示會讓退貨的狀況減少很多這十多年來除了空調外大到冰箱電視小至生活用品都是網購除了偶有延遲到貨外都沒遇到啥問題唯一一次在PCHOME購入一台17.3" 4K筆電開機啟動後才發現鍵盤注音符號不透光原來想退貨但想到應該不影響使用就作罷後來筆電都是半夜在床上黑暗情況中使用偶爾需要中輸就得開燈直射鍵盤才能看清楚注音符號跟廠商反應也無改善的方案雖然還在平台的猶豫期中但想到退貨退款麻煩就另購它牌筆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