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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過失傷害是 受傷者的"權利"...
案例在底下..有律師的回覆
https://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06411
法官會要求雙方和解看看...只因"傷者為大"
光是一直出庭的程序 就能弄得不懂法律的 "被撞車主" 心煩意亂
當然 最後 多數情況 ,正義還是會彰顯 "判決無罪".. 但也不代表絕對不會翻船
(完全不懂法院程序 ..真的容易翻船, 專業少不了律師 ..但律師也要收$$呀 )
出庭過程 是煩人的...或是擔心有機會有過失傷害紀錄
有些人就會 "花錢消災", 只因 機車族往往會受傷 ,而且可能是重傷
結論 開車者 出門在外 保險要夠.. 乙式 或丙式 不可缺 保障自己車子維修, 第三責任 也要保 補強制險不足,
在台灣 "傷者為大"...
PS. 心存善念 會有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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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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