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di 瑕疵車(事故車) 當新品賣,新車請檢查鈑件

垃圾奥迪,終身不買!+1
台灣奧迪根本吃人夠夠

支持拒買
出貨前的整理各品牌皆有, 但 Audi 的處理方式真的很差
身為車主~ 對台灣 Audi 的經營者... (轉身)
轉過螺絲不一定是換門
也可能是出廠時公差大到要轉螺絲才能調整
之前就有案例了
標誌有一批車進台灣
引擎蓋螺絲全部動過調整公差後點漆
但是是在國外調整後進台灣的
車主賣車時被告知有更換鈑件 後來鬧到法院
台灣代理商開證明 說引擎蓋沒換過 是國外調整公差才會轉螺絲
後來也是消費者吞下去

福斯之前也有案例
車身號碼打錯 驗車才發現被告知
後來福斯直接把舊的號碼打XX 在下面重刻 超屌的
tina3987
那就是台灣自己換的嚕 當然台奧要吞下去
JJKKGGOODD
這門法院鑑定顏色跟原車熱烤漆不匹配
台灣的法律真的有很大的問題,

判車商賠償車子的減損價值,

就是你買了這台車,虧了20萬,我賠你20萬,

看似很公道,

但其實根本在鼓勵詐欺,

因為又不一定抓到。

我騙了100個客人,被抓到一個,我還淨賺1980萬。

騙得越多,賺得越多。

所以美國才會有懲罰性賠償,這樣才是真公道。
別說Audi啦,保時捷也是這樣,應該說整個VAG都是這樣
不然之前怎麼會有人把保時捷撞進去台中的銷售中心
ez111111 wrote:
小施剛上新影片法院認...(恕刪)


>>>

摘取高等法院判決內文

若准被上訴人解除買賣契約,因系爭車輛之里程數已有2,323公里(本院卷一第309頁之儀表板照片),系爭瑕疵對被上訴人使用系爭車輛並無任何影響,且出廠已4年多(士林卷第46頁之原產地證明書),並考量系爭車輛已正常使用多時之折舊率,則上訴人取回系爭車輛之現值應不足238萬9,500元等情,可認本件解除契約對上訴人顯失公平(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第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359條前段規定解除契約,不應允許;此外,系爭車輛雖存有系爭瑕疵,上訴人為不完全給付,然系爭瑕疵不致使被上訴人持有系爭車輛全無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亦屬無據。被上訴人備位之訴依民法第359條但書規定,主張減少價金,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車輛價值10%即26萬5,500元【計算式:2,655,000×10%=265,500】,依鑑價協會鑑定報告之說明,自屬有理。又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另主張依民法第360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係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本院卷二第200頁),本院自毋庸再為一一論斷。


車主訴訟歷經原審 , 高院裁判

請律師的費用加上裁判費

可能比台奧應賠償26.55萬元高

依此個案

雙方能協議和解

應該是比較快速,有效解決的方式
escudolin
山路痴漢 車主一開始就是打定要退車還款,擔心使用會被扣除使用期間的折舊費用,才都沒有開,保全證據從TUV鑑定、車輛鑒定工會鑒定折損10%,這時候就已經完成,可惜最後判決結果,事與願違。
山路痴漢
感謝您的補充
sagat wrote:
台灣的法律真的有很大的問題,

判車商賠償車子的減損價值,


根本就是詐騙的溫床,鼓勵犯罪一樣
騙的成就賺到,騙不成又沒損失
說實話這就是台灣,你站上國際舞台這新聞誰鳥你~

所以財團才敢這樣幹!

國外根本不鳥你台灣~市場這麼小~
ez111111 wrote:
小施剛上新影片法院認...(恕刪)


奧迪已經走下坡很久很久~



妥善率爛的可以~

還是一堆死忠的火山孝子

jason001007
應該是說進口車在台灣根本都不鳥這些小顧客,人家主要大餅在國外!在台灣妥善率誰管你~愛買就買不買拉倒!客戶不缺你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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