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id wrote:
那以一台 2000年 出廠價400萬的保時捷 以保險公司來算現在殘值多少?
車禍的財產損失賠償,法院是用會計上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來推算的,到第五年後10%,所以說400萬的車,五年後,法院只認定有40萬的價值,合不合理,超不合理。
以今日的造車技術來看,除了垃圾菌外,開上十年二十年都不是問題,許多車體零件跟本是不用換的。
可是你拿法院那些醬瓜腦袋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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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有機園生技公司李姓女駕駛開貨車路況不熟
,衝上人行道,撞壞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價值147萬元的BMW重機,台北地院審理認
為,李姓女駕駛有疏失,判她與公司連帶賠償林姓機車騎士47萬餘元;有機園公
司表示,會交由律師處理。
黃姓攤販指出,97年9月9日案發時,見李姓女駕駛開車時講電話,隔2秒就聽到
碰的聲音,「普洛吉村」機車店門口就倒了好幾台機車;李女發生車禍後,並
未下車,還繼續在車內講電話。
「普洛吉村」機車店林姓員工作證時說,李女當天開一輛白色廂型車,突然從
馬路開上人行道,先撞到樹才撞到機車。林姓機車騎士主張,當時他的BMW重機
停放在人行道機車停車格,遭李女撞壞後要花71萬餘元才可修復,也有14萬餘元
的車價損失,求償85萬餘元。
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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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前述修復費用之零件部分既以新零件更換破損之舊零件,
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扣除零件折舊
部分始屬合理。基於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之稀有性,與一般
機車之市場價格迥異,佐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之1 明
定此類機車所應遵循之規則,均比照小型汽車之規定,本院
認為於計算系爭機車之零件折舊時,應以自用小客車之計算
方式為依據。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第2 類交通及運輸設備、第3 項
陸運設備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 年,依定率遞
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而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
舊累積額,其總和不應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系
爭機車屬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95年4 月間出廠等情,前已
詳述。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取得系爭機車之實際金額及時
間,故以前述試算表所列新車價格1,439,000 元為系爭機車
之價值,及監理機關核發牌照之日期即95年9 月29日為取得
時點,並憑以為計算折舊之依據。則系爭機車於本件事故發
生之日即97年9 月9 日,已使用1 年又11個月,據此,前述
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應折舊377,710 元【計算式:第1 年折
舊額:648,500 ×0.369 ≒239,297 。第2 年之11月折舊額
:(648,500 -239,297)×0.369 ×11÷12≒138,413 。元以
下均四捨五入。二者合計377,710 元(239,297+138,413) 】
,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270,790 元(648,500-377,710) ,加
計工資64,850元,共335,640 元。是原告請求之修復費用,
在335,640 元之範圍內應屬可採,逾此部份之請求即無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