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life.amtb wrote:
買賣合約書第 15...(恕刪)
雖然說所謂公平,一向是強者定義的,
但我們還是可以來談談合約內第15條是不是真的公平?
我把這六條分成兩個部分:
A: 車必毀,人不一定傷
第二條火燒車,第四條暴衝 都是60天內發生一次就可以換車,只要這兩種情況發生車子勢必已經損毀,所以重點在車一定會損毀!
B: 車不一定毀人,人不一定傷
第一條煞車失靈,第三條行進熄火,第五條引擎升溫至極限,第六條 有危及生命或健康之瑕疵,均需在60天內發生三次且車廠無法修復的情形下才可換車。這四條重點車不一定會損毀所以重點還是在車。
發生A情況時,車商很難只換零件。
發生B情況時,車商有機會三次嘗試錯誤,換零件的機會。
問題是,車主在發生以上B情況時,要有命回來修啊! 還三次,60天內!!!
還真是公平的條文!!! 真是他長輩的公平 !!!
我有類似樓主的遭遇,也能理解樓主的心情。
為什麼是車廠的錯誤,要消費者用生命還有財產來抵押 ?
公平 ? 還真說的出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