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h0420 wrote:
這讓我想起3年前球隊會長的CL63AMG 是在一般道路超速60公里被依公共危險罪(扣車OR車牌望記了)3個月
其實應該不是公共危險罪,犯這罪最多可以關到五年...,而公共危險罪是刑法的罪其中一章,但不是一條,依據是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這不是一個人容易犯的罪,通常和人〝約好〞飆車才有可能達到法條裡面規定的『壅塞陸路』的構成要件,你一個人飆車,怎麼壅塞陸路阿?和不認識的人尬車也不能成罪,實務上判通常都是兩個人以上約好才有這條罪,例如:好幾台KIWI的飆車族。
警察隊記者說那種飆車的都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都賺業績的而已,沒這麼誇張啦。
但我沒鼓勵大家飆車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