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mba wrote:
兄莫氣,在保時捷切入這塊相對平價市場,造就一批越級打怪並因此自認神功已成天下無敵的消費者之後,什麼樣的嘴臉都看得到啦.
老保車主跑原廠維修時,不妨跟熟識敢跟你講真話的維修師傅聊聊,就會知道開了保時捷還機油零件自備的車主這幾年多了幾"倍",然後集中在什麼樣的車款?這種卡他們背後怎麼形容?這些話可能得罪很多車主,但不是我說的,是我們擁護的"保時捷"講得!
賣車的本來就是服務業,服務不週本來就該檢討,就算德訂車有這樣那樣的不可控無奈因素,也應該盡可能的跟客戶溝通並協助主動退訂,放著擺爛不甩算是怎樣?同為消費者不能團結抵制起碼也要感同身受,竟然還有要檢討非奧客消費者的聲音?
我真的不理解買了一台車就是買了,還要被下蠱般的擁護他真夠可憐,到底是人開車還是被車開啊?...當然壓身家般的下去買的話,我可以理解啦~
感謝k大,您懂我的意思~~~
我的重點只有一個「代理商的服務態度」我領教過,
跟樓主一樣有共鳴所以分享自己的經驗,結果卻惹來越級打怪的"被下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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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條給樓主!
根據消保法第12條契約顯失公平者,無效~~~
你可以主張永業的實價報價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另一點11月未能交車還要求你退訂扣你訂金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該條款無效。
其判斷標準爰分別說明如下:
(一)誠信原則的判斷標準: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的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來判斷。〈細則第十三條〉因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應綜合該條款所定之各項因素,尤其應衡量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為整體的判斷。
(二)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推定其顯失公平:
1、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的任意規定的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3、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的限制,致契約的目的難以達成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