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向奧迪福斯公司購車230型eTSI智能特版,車子功能有道路虛擬實境顯示功能(在今年7月1日後約1個月左右,並無公告道路虛擬實境顯示功能入門版),如有購買上述車型,你(妳)們權利應該受損了,請大家來討論,後續要如何處理。
(怒刪)
一般而言,法院判決書是個案,但是見人就煞和道路虛擬實境顯示功能均為奧迪福斯廣告問題,能說是個案嗎?
車主網友可以搜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號:107年度消字第21號。
道路虛擬實境顯示功能損害賠償金可從判決書在第21頁和第22頁去理解推算。
原本本人問台北汽車修理公會之前有見人就煞功能作鑑定(上述案號清楚說明),關於道路虛擬實境顯示功能要在作鑑定嗎?台北汽車修理公會回答,不用在鑑定,鑑定委員交代清楚,可以從消保官那邊協調。
本人結論:見人就煞(行人偵測功能)只需要雷達偵測便可以,而道路虛擬實境顯示功能,需取樣四週環境,因此就要攝影,偵測,感知而判定出訊號,在傳送至汽車電腦系統判讀,才能顯示出來,因此損害賠償金額可以推算出來吧!
在加法院判定奧迪福斯,在見人就煞案件已經有懲罰性賠償(消保法第51條)為1倍。
因此,請車主網友算算,道路虛擬實境顯示功能案發已經是第二次了(之前還有奧迪福斯還有案件),如提告,法院會如何判定。

一,因車子台中市五權經銷商【車主在此購車】一個胡經理已經跟警察表明,我們案件已經不是胡經理處理了,試問其他車主碰到問題,要找誰啊?當然是奧迪福斯原廠。
二,試問受任人打電話到奧迪福斯客服0800828818(客服上班時間為24小時),表明有錄音,而且是快40通電話,隨後奧迪福斯客服封鎖我三個門號,在協調過程中話中表明奧迪福斯原廠要回答我問題,然後奧迪福斯原廠承辦人員跟本沒跟受任人通過電話,李經理還掛我電話。這些都有通聯記錄。
三,購車車主委託我為受任人,處理購車爭議,民法已經有規定,實有法律上效力了。
四,如協調過程當如受任人所提證據為假或陳述不實言論,奧迪福斯原廠都可跟委託人提出舉證,要求我委託人終止委任關係(就是不要委託人指派受任人),這民法也有規定,那麼受任人試問奧迪福斯原廠報什麼警?
五,如在協調過程中,奧迪福斯所派人員所陳述話,都被我受任人提出證據反駁掉,奧迪福斯原廠是不是要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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