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判定0肇責,事實很明顯了被害人需要常跑法院嗎?
是不是提告訴乃論就可以不用那麼麻煩?
告訴乃論:
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
linkaungwan wrote:
在我內心有個懷疑很久的疑問
在台灣, 國產車舉例來說, T牌國產車是國瑞做的(其他品牌的請自行類比)
但是, 台灣的T牌國產車, 上頭打的是TOYOTA, 並不是打國瑞汽車
應該說, 國瑞生產的車子到底用甚麼規格, 都應該是TOYOTA要點頭核可才算數的吧?
那如果按照版上很多人說國產車安全係數不足, 到底是誰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