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ie0702 wrote:更)感謝大家的回覆與...(恕刪) 算你運氣不好!有次我開在快車道停等紅燈,是第一部車,也是領牌不久,突然後面右側同向一部機車撞我右前方,是個女老外!我因為趕著上班,連下車都沒有,就揮手讓她走了,到公司發現也是刮傷!
那個電腦診斷金額可能是這個原因。我以我的範例來解釋當然也可能不是,但原廠有做這個步驟當然就會收費。我也是進口車,車們內飾板有幾個按扭是可以記錄好幾組不同人的椅子坐姿的,還有升降窗有防夾功能,還有窗戶關到最後會降慢速度緩緩關到緊的功能,有一次拆到內飾板把電源線拔掉之後在回裝回去上述的那些功能全跑掉了,連窗戶防夾跟緩慢關緊的功用也沒了,回原廠插電腦重啟所有功能才恢復。現在車子太多電子設備了,所以換電瓶都要不斷電更換(要先接輔助電源後才能換電瓶)不然電瓶線拆下來一斷電車上所有設定都會跑掉……聽過更扯的高高高級車還會無法發動被電腦鎖住了看你照片那台車的門把有免鑰匙感應的功能只要有斷電那個功能也可能沒了要插電腦重啟,有可能你的電腦診斷金額也是這樣吧
kobe13794823 wrote:太不合理了 對啊,受害車主太不合理了他應該還要求償1.代步車費用(交通不便相關費用,例如租車、計程車)2.出險後隔年保費調漲、或已享有之折扣歸零取消 (相信我,乙式以上,光這條就差好幾千以上)(更正補充:若受損車肇責為0%,不影響隔年保費。)這才符合幾位網友批評他『獅子大開口』的評論會批評受害車主的人,我真的不知道你們是多窮真的『獅子大開口』的人,絕對不會只要你照『維修單』照價賠償而已。-------------補充:(資料來源:金擘聯合法律事務所QA)節錄:事實上在法院判決,因為修車而不能用車所產生的計程車資、代步車費用等等,都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被上訴人主張其所駕駛之車輛因系爭事故受損,於修繕期間內其自106年6月10日至同年7月24日共45日期間需租用同型車供代步,支付代步車租金7萬元等情,業據提出汽車出租單、中華賓士汽車有限公司所開立保修服務統一發票為證。而查被上訴人係居住於桃園,平日以自用小客車代步,其因系爭事故致自有小客車送修無法使用,而必須另租同等車輛代步,尚屬合理,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並無租車之必要,並非可採。又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實際維修之期間為106年6月9日至同年7月21日共43日云云,惟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小客車維修費用發票及維修項目清單所示,被上訴人之小客車係由明台產物保險公司送修,而保險公司係於106年7月26日付清維修費(見原審訴字卷第167頁),則被上訴人應在該日後始得回復使用自有之小客車。從而,被上訴人應自106年6月9日系爭事故發生至106年7月26日間,均無法使用自有車輛,可堪認定。則其以106年6月10日至同年7月24日共45日期間計算代步車租金損失7萬元,尚無不當,應予准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小字第1067號判決意旨:「系爭車輛之修理期間自109年9月2日起至5日止,而原告於事故發生後至修繕完成期間另行租車使用,共計支出汽車租賃費用5,684元之事實,有和泰汽車關係企業和運租車汽車出租單(代步車專用)暨電子發票證明聯為證,本件事故發生於109年9月2日,原告有駕車行駛便利行動之預期利益期間實乃車輛送修期間,故原告於系爭車輛送修期間,因無法使用系爭車輛而另行租車代步共計支出5,684元部分,屬原告以租車代步費用以填補此所失利益,當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