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er000 wrote: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法律系是不教道路交通以及警察職權的部分,想知道請多看法條充實自己。
沒錯教刑事訴訟法的時候老師都會順代提到
一般人不要看到警察就"批批搓"
以前老師上課時提到一個案例
如何在車主沒有"違規"警察也能檢查其行駕照
只有在車輛有嚴重的損傷 大撞的痕跡
警察才能合理懷疑車主有肇事逃逸 進而臨檢並檢查行駕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