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網路上找到一份台中監理所2016年的內部簡報,其中卻有提到:“代用小客車後車廂座椅為朝向車前方者,須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安全帶」、「安全帶固定裝置」及「座椅強度」之規範;代用小客車後車廂座椅為朝向車身兩側者,需安裝合格之安全帶,惟其安全帶固定裝置及座椅強度不需符合現行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規範”
代用客車的規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7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屬於“法規命令”,第87條的規定裡面並沒有提到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屬於“行政規則”。而其中相關條文其實有註明:“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或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得免符合本項「安全帶」規定”
“四十八之二、安全帶固定裝置...1.5 本項規定不適用於M及N類車輛之下述座椅:
1.5.1 折疊式輔助座椅(係指正常情況為收合之座椅,可供乘客於臨時情況下簡便操作使用)。
1.5.2 幼童專用車之幼童座位。
1.6 除大客車及幼童專用車以外之車輛,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或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得免符合本項「安全帶固定裝置」規定。”
“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或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得免符合本項「座椅強度」規定。”
至於把行照變更為代用小客車是否需要做安全審驗?等哪一天閒著沒事做,我再試試他們的局長信箱吧...(其實監理所的內部簡報是2016年的,而我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2018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新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則是2019年1月7日公布的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