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高速公路半分鐘
以最高時速100km來說
((100000m)/(3600秒))*30秒=約831m
所以當你"事故發生"靜止的時候
他至少距離你831公尺
以高速公路事故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3條
四 在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放置警告標誌,事故處理結束後應即撤除。
前項第四款警告標誌放置距離如下:
一 高速公路: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八
十公尺處。
三 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五
十公尺處。
四 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第一項事故地點有下列情形者,警告標誌放置距離應予調整:
一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時,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
尺處。
二 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距離放置之。
三 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放置距離應酌予增加。
雖然你沒放置
但T5的距離已經遠超出規定的100公尺處
他應當有相當的距離進行防衛駕駛
我想你應該去申請一下交通事故裁決(需費用)
你的裁決應該是事故30天后的簡易裁決(免費用)
那個只是依圖面判定
並不是相當詳細分析肇責
以下是只是推斷,並不負責任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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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對方行車紀錄器記憶卡故障
先問問他的有沒有內建電池
如果有的化依照上面推斷的距離
我想或許是他在講電話
至於分心而應注意未注意
行車紀錄器又有錄音
他可能不敢拿出來吧

每次看維修單,都笑著說,還好付錢的不是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