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angg wrote:
我支持 Apple ...(恕刪)
在發明專利中
最重要的實現"辦法"
而並非"目的"
就好像我今天發明 『"電阻式" "觸控面板"』
明天你發明『"電容式" "觸控面板"』
我可以告你侵權 抄襲我"觸控面板"嗎?
當然不行
因為最重要的 "電阻式" 與 "電容式" 的差異性
除非後天某人自己搞出電容式 才有抄襲的問題
今天我並沒辦法知道多點觸控背後的技術有無不同
事實上就也不是法官決定的
是由專利相關技術師 整理資料 證據給法官看
法官才能下判決
如果GOOLGE早已準備好對策根本無需害怕
當然 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專利相關技術師
法律我也只懂皮毛中的皮毛
也只上課一學期的智慧財產權
最後我認為這些專利戰是種行銷手法
輸贏不太重要
幾千萬的賠償更勝過創造的話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