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造假者」多半是受雇於行銷公司、也有個體戶,但一樣的地方是收了廠商的錢,然後對於委託廠商的商品大肆叫好、褒揚,並對於對手廠商的商品則進行攻擊、醜化。原本各家商品各有優劣勢、各有所長本為正常,彰顯自己的優點隱藏自己的缺點也是無可厚非。但重點在於「惡意造假者」是「惡意或故意」運用各種不實的話術、數據、圖片,「惡意」的影響消費者的觀感與選擇。我認為這是一種犯罪。
有人會提到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的範疇,而消費者眼睛是雪亮的可以做出符合自己期待的判斷。但我認為收了錢而做出惡意的攻擊不是言論自由,而是「不實廣告」。而消費者的選擇是建立在資訊公開的狀況下,但惡意造假的資訊會影響消費者做出判斷。
「惡意造假者」與「言論偏激的網友」是有差異的,「惡意造假者」的目的是為了賺取黑心錢而發出造假文,「言論偏激的網友」是出自於憤怒、擁護品牌或是對他人言論的不滿而發出酸文。但兩者在進行攻擊防禦時會有許多類似的地方,這也是要先說明的部分,下文會有更多區別與說明。
在說明「網路打手」、「工讀生」、「惡意造假者」的手法之前最後要說的有兩件事。首先是我真的非常懷念93-94年左右mobile01是一個充滿各種開箱文與勸拜文的論壇,每一篇都可以讓人大流口水,口袋裡的小朋友也不知不覺飛出去。雖然我知道裡面會有廠商自己寫的文章(俗稱業代文),大家也心照不宣。但現在則是充滿各種口水、謾罵、謊言,01已經不是01了。第二件事情是,本文會引用許多PDA版的狀況,寫本文的目的是對事不對人,如果有網友感受到有被影射,本人要先誠摯的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因為寫本文是希望揭露網路打手的手法,趕走這些「以造假為職業的人」,讓mobile01回到當年互相分享喜悅的時光,如果不小心掃到網友,敬請包涵再包涵,或私信給本人來做出修改。
成為一個「網路打手」、「工讀生」、「惡意造假者」的預先準備
首先要有許多分身帳號,還要「有男有女」,尤其是「女性」角色,在文中不時會自稱「小妹」,會有美美的大頭照,然後常常不經意透露自己年華十八還在讀書。而角色會有:
「叫好者」:也就是俗稱業代文,總是可以拿到「未上市」的機種。
「提問者」:負責發問問題。
「攻擊者」:負責假裝回應問題,指出對手廠商的產品的缺點。
「假裝受害者」:負責假裝回應問題,假裝使用對手廠商的受害者。
「假裝中立的使用者」:負責評論「攻擊者」與「假裝受害者」言論
「防禦者」:負責擁護「攻擊者」的言論,攻擊其他網友的言論(或指正)。
「反串者」:負責攻擊委託廠商的商品,但是要「手法拙劣、容易抓包」,或是單純口水,以收畫龍點睛之妙。
但以上「通通都是同一個人」…
開始進行攻擊與佈線…
先把論壇上骨灰級的玩家趕跑:用抹黑、人身攻擊、扭曲文意、逼對方道歉等等的方法,將原本論壇上的資深玩家趕跑,因為這些人很厲害,很容易就可以用各種方法抓出分身。另外這些人也樂於分享開箱文也有許多支持者,容易讓自己的造假過程被揭穿,或是造假的內容被指出錯誤或問題而造成反效果。
【攻擊手法】
標題殺人法:受到不正常媒體的影響,用肯定句的標題進行抹黑,再加個?避責,但有時標題與內文並沒有什麼關聯性。
例如:OOO的維修保固很爛? OOO的黃斑(烙印)? OOO的支持者搞網路戒嚴? OOO造假? OOO的手機評價很差?
戴帽子法:就是抹黑式的品牌攻擊或人身攻擊。
例如:OOO是中國品牌、韓狗、爽粉、紅茶粉、工讀生,這部分各位應該都很熟悉了。
惡意提問法:用提問的方式去抹黑對手廠商的商品。
例如:以有名的公雞哥為例
一直疑問:為什麼HTC的手機總比三傻,或水果厚重一點呢? 營造穩重感覺?
2012是四核機器的一年。到底好不好買雙核的Xperia S ?? 怕落伍嗎??
插不進! 剛發現One X 耳機插頭,是不能全進的,會容易影響音質嗎?
無辜受害法:假裝自己後悔、買到爛貨、義憤填膺…但事實上是自己捏造的
例如:再以有名的公雞哥為例
絕對沒說謊,iphone收到2格wifi信號,我的One X 竟然零信號!!
提問打臉法:先問一個問題,再自問自答將所有參與討論者打臉。
例如:請問OOO機型可不可以買?...於是贊成的有、反對的有、請樓主親自去摸摸比較的有、打手趁機攻擊防禦的有。等到時機成熟,就跳出來自問自答,我已經買了OOO機型,此時如果是「攻擊者」的角色此時就哭喊說「買到機王」萬分痛苦,贊成者皆為混蛋。如果是「防禦者」的角色就要爽喊「一點問題都沒有十分滿意」,反對者皆為混蛋。
挑釁法:發現論壇上有關於對手廠商的正面開箱文或是研究文,要主動挑釁樓主,抓住一個語病就不斷攻擊,可是內容完全是繞圈圈玩文字遊戲,或是用戴帽子法人身攻擊,讓大樓被鎖文沉底。
自爆法:發現論壇上有關於對手廠商的正面開箱文或是研究文,就要用兩個帳號,一個假裝贊同但又要激進、另一個帳號就要針對前一個帳號進行人身攻擊,然後用這兩個帳號互相攻擊、吵架,一方面排擠其他正常玩家的發言權利,一方面再趁機用戴帽子法、無辜受害法去抹黑對手產品。最後再用其他帳號「主動」檢舉該大樓,讓該大樓被鎖文沉底
【防禦手法】
有攻擊就要有防禦,防禦的有對手廠商的支持者甚至是對方的打手
假裝中立法:當攻擊文有對方廠商的支持者來討不平時,要先用抹黑或戴帽子激怒對方,等到時機成熟,就要用「假裝中立帳號」出來表示:為何OOO的粉絲如此不理性、沒水準,但當然要對己方的不理性、沒水準的言論「雙重標準、視而不見」。
睜眼說瞎話法:用肯定的語句去否定對方,無視造假已被揭穿。例如明知自己的證據都被揭穿了,還要發一句:所有的證據都證明OOO是爛的,OO粉還不承認。
打成逆賊法:對於對手廠商支持者的言論,即使相當客觀中立,會以用過或持有對手廠商的產品當作理由,將對方打不中立、工讀生等等。(寫到這裡我已經有預感我會被打成逆賊了)。
抹黑法:先給對方戴上工讀生、打手的名號就先贏了一半。
自爆法:。自爆法也可以用在防禦,當自己造假的證據被抓到而被人蒐公審時,就要用自爆法讓該棟大樓被鎖文沉底。
威脅告你法:包含找委託廠商威脅論壇網站篩除某些言論,或是發起聯署請誰告誰等等。
**以上的手法請自行蒐尋PDA版小資女孩事件,為最標準範例**
【造假手法】
國中小時做自然科學實驗,老師就教導我們要有實驗組和對照組。到了大學更是各種學科都要學研究方法,從書報研究、社會研究法、心理與教育統計學、企業管理單案研究,都教導我們如何去辨識真實。扣掉理論的部分簡單說,重點在於如果我們要比要兩個變數是否有相關或差異,那就必須去控制其它的變數讓條件一致化(也就是自變數和應變數),才能比較出相關或差異。例如:耗油量的計算一定要到車測中心測試「不能在自己公司測試」。
而一個有效的比較或測試要考慮兩個因素: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每次測試如果條件一樣,那就要有類似相同的結果,如果每次結果都不一樣那測個大頭。效度是指方法必須和目的有相關,能夠正確的測到想測的項目,例如西瓜甜不甜用「甜度計」甜度和用「吸引蒼蠅的數量」,哪個數字比較準!!
因此最近有幾個案例可以拿來討論,最近有某個網站用A牌手機在陰天照相,用B牌手機在晴天照相,來比較兩者的畫質文在PDA版欣起大波,甚至還上了新聞版面,基本上由於光線對於相機的成像影響非常大,如果環境的變動性如果太大,則基本上已經沒什麼「信度」可言了,其比較結果根本毫無公信力。隨意引用這樣無公信力的資料,應當受譴責。
之前亦有一篇測試文,測試A牌手機與B牌手機的GPS定位能力,其研究假設是:抓取衛星數量與精準度有關,抓越多顆衛星其精準度越高。測試結果是A牌抓到(inUSE)4顆,誤差3公尺,B牌手機抓到13顆,誤差90公尺。如果單純只看這個結果,應當是「虛無假設」成立,也就是抓取衛星的數量越多,與精準度並無直接相關。但作者卻做出「因為抓越多顆衛星其精準度越高,B牌手機抓到13顆所以精準度較高」的結論。就研究法來說這叫做套套邏輯或是倒果為因,是種嚴重的方法錯誤,是個毫無公信力的測試。
第三是A牌某型手機與B牌某型手機在5個跑分測試軟體,「A牌贏了3項,B牌贏了2項,因此A牌手機的效能比B牌好」。這個結論也經不起考驗,因為這5個跑分軟體對於「效能」的定義就不一樣了,要如何比較?因此最多只能說「某測試軟體A牌比B牌分數高」。
最後是區位的問題,你發現基隆天天下雨但不能以此認為台灣天天下雨。因此自己拿到機王不代表別人一定會拿到機王,你的朋友拿到機王,不代表你朋友的朋友會拿到機王,5個朋友買同一支手機有一隻機王,不能以此認定全台灣5萬隻手機會有1萬隻機王。講更明白點,在論壇上發動買到機王和正常使用的人簽到,對於發掘實際的狀況毫無幫助。
因此以上的文章我都把列入造假文的範例,以下再補充幾個手法
選一二分法:兩隻手機的跑分差不多,於是故意跑個10次,其中A牌某型手機贏了1次與B牌某型手機贏了9次,就故拿贏了的1次(選一),宣稱A牌某型手機比B牌某型手機效能好(二分)。其實剛剛說過,同一軟體跑分會時有勝負就有信度的問題了,有何參考價值?
裝瞎引用法:某媒體引用某媒體引用媒體引用媒體所稱,某某機種狂賣OOO萬隻,追一追源頭又回到某媒體。像這種莫名其妙不知來源的內容還引用來當作寶,「假裝像真的一樣」。
自問自答法:用A帳號詢問買哪隻手機比較好,再用B帳號回應買哪隻好買哪隻不好,事實上都沒用過。以小資女孩事件為代表。
「惡意造假者」的傷害性
「惡意造假者」的目的是操縱言論,因此正常的消費者或玩家一不小心很容易就成為「憤青」而被利用來攻擊別人,製造矛盾,「被賣了還要幫忙數鈔票」。
「惡意造假者」操縱言論影響別人的言論自由,卻又特別重視自己的言論自由,造成價值錯亂。
「惡意造假者」的趕跑了優秀的分享者,只剩下口水與攻擊,讓Mobile01從分享及敗家網站變成垃圾文網站。
「惡意造假者」惡意攻擊他人,造成他人情緒受影響,生活連帶受影響。
mobile01是個商業網站,沒有公信力廠商就不會上門,最後就只能仰賴「特定廠商」鼻息,成為共犯結構的一員。
反對「惡意造假者」大家一起來
首先請各位網友互相呼籲,千萬別加入「惡意造假者」的口水之中,千萬別不要輕易的被激怒,應當指出「惡意造假者」的不當。
手機只是身外之物,別把手機當作優越的象徵,把跑分軟體從手機中刪掉。多和朋友討論APP所帶來的便利性,而不是比較跑分的高低。
不要隨意引用論壇內的不實消息,無論對誰都沒有好處。
注意自己發文的禮儀,不要做出和網路打手類似的事情。
如果有網友有朋友在擔任網路打手工作,請勸誡他不要再賺黑心錢。
建議公司主管,現在或未來都不要雇用或委託網路打手,以免傷人傷己。
給蔣大的建議
1.如果手機認證還是阻止不了打手大軍,那改用所有會員從新畢業證書認證如何?
2.將小資女孩事件以妨礙營業提出控告,抓出背後的藏鏡人,召開記者會再發動拒買委託廠商商品活動,我相信以Mobile01的能耐,有能力讓新聞上頭條好幾天,一次就可以正本清源。
=====2013/4/2更新=======
我很訝異自己的文章會被TaiwanSamsungLeaks組織二次引用
但還是要聲明一下,我和這個組織沒有任何關係與互動
本篇文章從發布後就未經過任何修改,
所有的文字與內容都是靠自己長期的觀察
以及香港(稱為網路打手)以及大陸(稱為網路水軍)的討論資料完成
我自己有學過公益行銷。我並不反對行銷,但反對用抹黑的手法去攻擊競爭對手,
因為運用抹黑方式得到的市場獨大,消費者會是最終的受害者
如果您認為有事業單位運用網路打手的作法已經逾越了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同法第22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實比較廣告的樣態標準:
(一)就他事業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以新舊或不同等級之商品相互比較。
(三)對相同商品之比較採不同基準或條件。
(四)引為比較之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欠缺公認比較基準,或就引用資料,為不妥適之簡述或詮釋。
(五)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以懷疑、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
(六)就某一部分之優越而主張全盤優越之比較,或於比較項目僅彰顯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他事業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
(七)其他就重要交易事實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比較行為。
請直接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檢舉 網址在這裡
=====2013/4/6更新=====
台灣三星公司於2013/4/6於FACEBOOK Samsung Taiwan 承認確實有運用網路打手
但不道歉僅表示「遺憾」,其餘內容避重就經不值得一提...
=====2013/4/6再更新=====
如果您是三星S3死機事件的受害者
相對於ASUS華碩公司立即承認PF2的eMMC問題並立即回收檢測的做法
如果您認為在三星死機事件中,三星電子暨鵬泰顧問有限公司不但避重就輕、不願意負責任
反而可能運用網路打手的攻擊手法,掩蓋手機可能有韌體設計疏失導致eMMC過度寫入毀損的問題
以掩蓋使用者的抱怨,並可能以「廣告下架」為手段「要求」壹電視等新聞媒體將相關報導立即下架
以掩蓋消息,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未及備份資料而導致資料財產受損
如果您認為這樣的做法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重大傷害,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請向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及檢舉 網址在這裡
=====分隔線=====
如果您認為有新聞媒體可能在某特定事業單位以「廣告下架」為暗示而進行言論自我審查
以避免登載某特定事業單位的不利消息或刻意渲染放大其敵對競爭事業單位的不利消息
而兩者之間可能有對價關係,可能違反「廣播電視法」
第 21 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請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檢舉 網址在這裡
=====4/15更新=====
節錄部分聯合新聞網的新聞內容: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月初質詢公平會主委吳秀明時,提及公平會對網路上的不正行銷廣告作何處份,吳秀明鬆口說已收到民眾檢舉。副主委孫立群今表示,全案已於上周立案,將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或第22條營業誹謗來處理...倘若屬實,包括台灣三星及廣告代理商鵬泰可處最高2500萬元罰鍰,被害人也可向寫手提出民事求償,金額最高可到廣告主提供報酬的10倍。...也不排除以第22條涉嫌營業誹謗來處理...
=====4/18更新=====
今天閒來沒事看看HHP-2012.XLSX的網路打手事蹟
看到一則「自問自答」我真的快笑死了
一整個討論串都是三星鵬泰雇用的網路打手在自問自答...欺騙閱聽人

=====6/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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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神腦聽到的***104樓***
=====10月24日:真相大白====
影響交易秩序! 三星「寫手門」案 公平會罰千萬元
引用自NOWnews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有關台灣三星電子公司網路行銷「寫手門」案,公平交易委員會24日公布調查結果,副主委孫立群表示,台灣三星及受託事業鵬泰顧問公司及商多利國際公司隱匿事業身分,以一般大眾的身份行銷自身商品,對競爭對手產品比較及評論的網路行銷手法,造成不公平競爭,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三星公司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鵬泰公司300萬罰鍰及商多利公司5萬元。
不過,孫立群也表示,由於競爭對手不願出面證實網路寫手陳述內容對不對,競爭對手也沒有提告,公平會無法判斷是否構成毀謗,因此,無法引用公平交易法第22條營業毀謗,同時,公平會也不認為論壇內容有廣告之嫌,因此,也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問題。
孫立群說,此案三星公司與鵬泰公司自96年至101年間在每年合約之初,合議年度預估發言篇數,並以實際達成率及執行狀況,由鵬泰公司提供周報驗月報,向三星公司報告整體操作概況、危機議題處理及本周話題列表、本周發文數據、Viral經營成效、正向(負向)回應重點摘要及下周操作規劃,使三星公司隨時掌握執行動態,便於三星公司行銷指示危機應變。
至於執行方法包括大量聘請寫寫手及指定公司員工以個人申請帳號或公司提供公用帳號,在網路上以一般人身分發言,在Mobile 01等討論平台發言回文行銷三星公司產品,發言類型包括新產品上市評測、消毒三星產品負面消息、比較競品及突顯競品缺點,方式含分享促銷訊息的資訊文、介绍新產品的開箱文、詢問文、心得文等,製造討論熱度,並要求每月達成規範篇數,藉此提高能見度,鵬泰公司並於101年間曾短暫將上述業務委由商多利公司進行。
孫立群也表示,在調查期間,看過相關發言帳號有200多個、4000多個網頁,至少看了2萬多筆發言,雖然不是每個帳號與三星都有利益輸送關係,但經過24場約談,約談對象包括網路寫手、公司關係人,其中也約談幾位被指名檢舉的,並確實掌握證據,部分與公司有利益輸送關係。
孫立群認為,閱讀者依個人購物參考網路資訊的使用習慣,有可能基於信任多數親身體驗消費者的使用經驗,列入購買特定商品參考,是發言回文者是否受廠商雇用或與其有利益關係,自然會影響閱讀者對於其推薦內容或競品比較的信任程度,進而影響是否購買該特定商品的決定。
孫立群說,若以匿名發言的行銷手法,對消費者而言,會降低對事業行銷的認知,並無法知悉係事業所為,而提升該等寫手目的性發言內容的可信度,而對競爭同業而言,隱藏身分的發言內容,使競爭同業也無法知悉究是競爭對手所為,或是消費者言論。
也因此,三星公司等以人為製造的討論熱度及一人分飾多角、多人輪替共用帳號等方式,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的行銷手法,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的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這也是公平會首次引用公平交易法第24條處分。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0月23日第114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及受委託事業鵬泰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鵬泰公司)、商多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商多利公司)隱匿事業身分,以一般大眾之身分,行銷自身商品,對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商品為比較和評論之網路行銷手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三星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鵬泰公司300萬元罰鍰及商多利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三星公司與鵬泰公司自96年至101年間在每年合約之初,合議年度預估發言篇數,並以實際達成率及執行狀況,由鵬泰公司提供週報及月報,向三星公司報告整體操作概況、危機議題處理、本週話題列表、本週發文數據、Viral經營成效、正向(負向)回應重點摘要及下週操作規劃,使三星公司隨時掌握執行動態,便於三星公司行銷指示危機應變。執行方法包括大量聘請寫手及指定公司員工以個人申請帳號或公司提供公用帳號,於網路上以一般人身分發言,在Mobile 01等討論平台發言回文行銷三星公司產品,發言類型包括新產品上市評測、消毒三星產品負面消息、比較競品及突顯競品缺點,型式包括分享促銷訊息的資訊文、介紹新產品的開箱文、詢問文、心得文等,製造討論熱度,並要求每月達成規範篇數,藉此提高能見度。鵬泰公司並於101年間曾短暫將前述業務委由商多利公司為之。
公平會復表示,閱讀者依個人購物參考網路資訊之使用習慣,有可能基於信任多數親身體驗消費者之使用經驗,列入購買特定商品參考,是發言回文者是否受廠商雇用或與其有利益關係,自然會影響閱讀者對於其推薦內容或競品比較之信任程度,進而影響是否購買該特定商品之決定。故事業與為文推薦者之利益關係,依一般交易行為判斷,尚難謂非屬重要交易資訊。又以匿名發言之行銷手法,對消費者而言,會降低對事業行銷的認知,並無法知悉係事業所為,而提升該等寫手目的性發言內容之可信度;而對競爭同業而言,隱藏身分之發言內容,使競爭同業亦無法知悉究是競爭對手所為,抑或是消費者之言論,基於尊重消費者言論自由,及凜於得罪消費者之現代商務常態,競爭對手對此種被蓋布袋挨打局面易怯於反駁,且競爭對手亦因無法辨識係對手所為,而無法同普通商業競爭手段爭議般,採取行政或司法救濟。是以,三星公司等以人為製造之討論熱度及一人分飾多角、多人輪替共用帳號等方式,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之行銷手法,乃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