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brina wrote:
我覺得目前法律重罰只是治標,不能治本。
原因在於對真正喝茫的人,他的理性已降成零,跟本不管三七二十一,要開車上路就是要上路。
你罰他誅連九族,他也不管的。連老虎都敢偷牽了…
法律上的重罰只對有點茫,又不太茫的人有用。他們還有點理性,知道上路如果出事的話,會受到重罰。
但這類的人萬一心存佼倖上路的話,反而是最危險的。因為他們的反應變慢了,還自己不自知…
酒駕的人應該沒有”人權“,因為酒駕的人根本不是人!
被撞死的那些人,有誰顧他們的人權?
酒駕要完全滅絕是不可能的,除非把公賣局收了!
若可以在提高罰款與刑責,會更好,
最好一次就判十年加鞭刑搭配着百來萬的罰款。
但是罰則再嚴,還是沒有用,校長都酒駕了,真是徹底的教育失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