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nax wrote: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Download.aspx?type=Law&ID=1614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前擋風玻璃不
得低於百分之七五,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自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前擋風玻璃或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
對與駕駛人視野無直接影響(如天窗)之玻璃窗,其可見光透過率可小於百分之七0,
惟應適當標示。(恕刪)
二十五之一、安全玻璃:自一00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及N類車輛乘室區之新型式安全玻璃(儀
表板除外),應符合本項規定。
1.2 除大客車及幼童專用車以外之車輛,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或逐車少量車型安全
審驗者,得免符合本項「安全玻璃」規定。
2. 安全玻璃及其安裝規定
2.1 安全玻璃安裝規定
2.1.1 安全玻璃之安裝應能使車輛在承受正常工作狀態下所遭遇的壓力時,其位置
能維持不變且持續提供車輛乘員可視性和安全性。
2.1.2 M和N類車輛之規定
2.1.2.1 擋風玻璃
2.1.2.1.1 可見光透過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
2.1.2.1.2 擋風玻璃必須對照車輛駕駛的' R '點正確地安裝。
2.1.2.2 除擋風玻璃以外之安全玻璃
2.1.2.2.1 提供駕駛前方視野之安全玻璃,其可見光透過率應至少為百分之七0。
2.1.2.2.2 提供駕駛後方視野之安全玻璃,其可見光透過率應至少為百分之七0;
但對於可由車外照後鏡提供後方視野之安全玻璃,其可見光透過率可低於
百分之七0。
2.2 安全玻璃應符合下表規定之試驗項目:
上面是你PO文的法規實際內容,若這個條文是如你對貼隔熱紙的解讀;那麼,後擋風玻璃不可貼隔熱紙(但大家都貼了,日本人也貼了);而前窗依最新條文是可低於70%的。
表達,首先應該誠實反映內容,再表達自己看法或見解,這樣才有公信力或說服力。
但是,實際上這個只是生產法規,所以依法:後擋風玻璃生產製造不應該染色,若染色的話,車子出產檢驗不應該通過。監理站另有貼隔熱紙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