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9 花蓮市中山路上佔位姐


愛姿一族 wrote:
如果是我我可能要不然...(恕刪)


這樣子你勢必會再停在主要行駛道路, 你的後車繞的過去也就算了, 心中肯定是一段難聽的字語, 繞不過去的肯定在後面在對你按喇叭, 你後面的會把他的行車紀錄器PO上來 .. 然後又是一串無限迴圈的正炮反炮 ~

出門在外旅遊, 搞得你不讓我好過, 我也讓你過不下去 .. 何必為了個公民與道德問題爭個你死我活

wayne8888 wrote:
我沒很高清 也沒有很...(恕刪)


我也沒多清高, 我也不鼓勵大家都認同這種占車位行為
我也好幾次等到一個車位 往前開一點, 打算用倒車進停車格, 結果被後方的車直接嚕禁停車格
這種事情相信在全台灣各各地方天天上演 ..

但我還是相信, 今天與人方便, 他日他人會與你方便. 不需要每件事情去斤斤計較到一塊兩毛五


jackey-kung wrote:
我一直以我的道德標準...(恕刪)


上電視了..你們這一些發表人身攻擊言論的.我幫你們通通備份起來.過年後準備上法院吧...


五十步笑百步???
~^^~

jackey-kung wrote:
比較好奇您家人與您家教似乎不同.不然家人為何會下車佔位...倒是您家人與朋友個性還比較相同.


畢竟大家成長環境不同~一個是長輩~一個是同輩

但不管哪一種~會主動說要下去幫我佔位置的~

只有兩個~經過我的拒絕及說明後

幸運的是~都還聽得懂原由並能接受

後來再也不曾要求要下去人體佔位了

不會像有些人還是自私自利~講也講不聽

小弟今年三十初~如果像這些的人年歲都跟我差不多

那只能說要像德國那樣在內側超車道有後車接近會自動換到中間車道的這種事

大概有生之年在台灣是看不到了

勿以惡小而為之~只怕有些人還不曉得自己行的是小惡還理直氣壯呢!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lhc_leo wrote:
很好, 恭喜你有很正直的道德觀, 很好的教育底子. 若你都沒做過這類事情, 這點小弟我確實崇拜.

我說了, 我只是把多數人的心態說出來


不好意思~我只能說這是基本道德觀~如果覺得我有很正直的道德觀~有這種感覺的人~

應該檢視自己的道德觀

另外~這應該不是多數人的心態~我自己從以前到現在總共遇過三次這種事

我只能說~用人去佔位子~沒人跟你們搶~不代表你們是對的

只是多數人選擇不計較而已

你們怎麼知道人家沒有在車上咒罵你們呢?

這種東西不是沒聽見就算了

沒聽見是耳朵清靜~但多了幾次還是會影響運勢的

慎之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wayne8888 wrote:
我沒很高清 也沒有很...(恕刪)

有人也許會問:「占著停車格不用,豈不是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本案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假人是人嗎? 那您跟充氣娃娃結婚好了..您再柪吧..
wayne8888 wrote:
我沒很高清 也沒有很...(恕刪)

wayne8888 wrote:
我沒很高清 也沒有很...(恕刪)
wayne8888 wrote:
我沒很高清 也沒有很...(恕刪)


有人也許會問:「占著停車格不用,豈不是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本案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假人是人嗎? 那您跟充氣娃娃結婚好了..您再柪吧
wayne8888 wrote:
我沒很高清 也沒有很...(恕刪)
這有滴!

小弟不想在內線跑給後面追時,就都會主動讓路不管她是否超速,那是條杯杯去認定的!

只要前面有大空檔而她明顯要"趕路~",偶就讓! 也遇過這樣讓偶的! (當然有許多龜90或自覺100就定速內線到底的~...不與置評~)

台灣路況比上不足比下(ex對岸~)仍是有餘太多了! 也有持續進步觀念,還是...值得期望囉! ^_^

十一郎0507 wrote:
畢竟大家成長... 那只能說要像德國那樣在內側超車道有 後車接近會自動換到中間車道的這種事
大概有生之年在台灣是看不到了 (恕刪)
wayne8888 wrote:
我沒很高清 也沒有很...(恕刪)

有人也許會問:「占著停車格不用,豈不是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本案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假人是人嗎? ..您再柪吧.沒人要你包容.您只需告訴我佔位姐他犯了哪一條法???.
但我可以告訴你.PO者.跟一些罵人不要臉.等等侮辱字眼的人.犯了公然侮辱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