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mivice wrote:
既然你了解這因果關係...(恕刪)


就算是合法停車
機車可能也會碰撞

但我們現在不是在天馬行空
去添加許多更多的變數出來
現在最主要的"因"
就是違規停車

我之前也說過了
只要車主不是違規停車
那接下來的機車騎士會發生甚麼意外
皆與他無關,因為"因"已經排除

而現狀
這個"因"是存在的
而且你也無法判定當時機車騎士精神狀態.路面狀況
甚至車流量.有無阻礙物
一切都是你先行虛擬出來的
如果以雙方站在同等立場,汽車車主責任會大一些

PS:我還是再強調一次
前方有無車輛一樣停車,跟這個"因"沒有直接關係

Encoding wrote:
汽車違規停車 吃張罰單而已

機車撞上別人的車、使對方車輛受損

所以機車要賠償汽車受損的維修費


就這樣
不用再爭了


事情不是你想像的那麼簡單!!!!

小月巴 wrote:
沒看大家的回文,若白...(恕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
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
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
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
,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
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
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分。

你這樣說有點籠統
請注意這文部分
「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



miamivice wrote:
另所提新聞不懂你所指兩例為何?
...(恕刪)

差別在停車格
政府相關單位付有管理道路之責任
停車格的用意在於規範停車範圍
(這點你同意吧)
既然市府沒在當地畫停車格
那代表當地停車會招致危險
若白線皆能停,豈不天下大亂??

那一例騎士之所以敗訴
原因出在停車格
所以他抗告小貨車可以成立(不然法官直接駁回就可以)
就是因為路肩停車有很大爭議性
更何況連停車格都沒畫

miamivice wrote:
另所提新聞不懂你所指兩例為何?
請詳述
...(恕刪)

差別在停車格
路肩停車具有非常大的爭議性
更何況沒有畫停車格的位置

vwing wrote:
你真的太天真了只要你...(恕刪)


這種事情我是歷經活生生的談判的,可以提供我經驗參考

現在講求路權,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只是表示對方並非完全沒錯
但是肇責比例很小最多10%-20%,但是因為版主違規停車,占用路權造成對方受傷,很不幸對方可以用過失傷害這一條告你,過失傷害是屬於刑事責任,在律師的講法就是以刑逼民
就是以刑法(過失傷害是可以判拘役的)逼民事和解(談價碼)懂吧!這是我親身經驗,對方只是2跟手指頭骨折(車禍當下在醫院聽醫生的診斷結果)哪知快到法律追訴期限之前(之前每個星期打電話去關心對方父親都說再觀察再觀察,連續關心了3個月因為對方父親都是同樣回答,就沒繼續關心了,我想對方父親早就做好打算了)對方父親跟我索賠近25萬,以對方的說法是半年無法工作,還有交通往來都要坐計程車......巴拉巴拉的,當然我是不可能賠這麼多的,只是說只要你有一點違法占用路權造成對方受傷,很抱歉台灣法律就是這樣.......所以這個事件受傷那一方沒回過頭提出賠償,已經很萬幸了,除非今天你是開賓士百萬民車,反過來跟他提出維修車輛的價錢,因為他撞到你的車的確也是需要負責任,當對方評估不划算,自然這件事就好講了


PS:警察是站在中立,現在警察不方便為哪一方?所以警察面對當事人報案當然也不會多講什麼,警察也害怕被戴帽子,當時要不是很多眉眉角角,否則我花的可就多了
個人認為重點在於那條白線的寬度是10公分還是15公分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如果白線是路面邊線
代表機車沒有路權
應該負較大責任

如果白線是快慢車道分隔線
代表機車有路權
但仍應負注意之責任

樓主部份
違規停車無誤
一定要負擔部份責任(看白線寬度)

TO樓主
車牌小弟無能實在是分辨不出來

補充說明
依據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以這件來講
機車部份並不是肇事逃逸
樓主無法以刑法告對方
除非樓主有辦法舉證機車是故意來撞小客車
才能告對方刑法毀損罪
不然只能民事求償

如果機車駕駛有受傷
樓主反而要負過失傷害責任

小弟勸樓主如果修理費不是太高的話
就自己鼻子摸摸算了吧

旋風 wrote:
對就算是合法停車機車...(恕刪)


既然你認為是如此
哪你不就陷入我之前所提酒駕或無照矛盾
不該出現在此就不會碰撞邏輯
沒違規前車存在沒有因
那後車會發生追撞的因又跑到哪去?
若沒無照的前車
後車只是越線或是闖紅燈這樣嗎?
這哪個才是因呢?

容我提醒
你提的因是整起事件的因
但不是法律上需付擔發生事故的因
這兩者是有差別的

xantia1.8MT wrote:
這種事情我是歷經活生...(恕刪)


你講的,就跟我66篇講的意思相同

希望版主能了解這一點,才不枉你我苦心阿

旋風 wrote:
對就算是合法停車機車...(恕刪)


挖哩...忘了備份發文被吃好幾篇了
那再發一次

事件起因跟肇事因果可不同呢
既然你都知道我所提例子之因果關係會分辨
那請問你就照片中在法律上汽車違規了甚麼?
不要籠統說違規停車...
你還沒提出路肩不能停車條文呢~
不要拿錯拿到高速公路

個人認知就條文來論是疑似占用騎樓跟未依車道順向停車或顯有阻礙人車通行部份
這些不能以違規方式來停車
跟本來就不能停車的違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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